|
[接上页] 四、政府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保障 成立昆明市政府信用体系建设监督协调小组,由市监察局负责人任组长,市信用办主任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为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信息产业办、目督办等相关单位的负责人。监督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市监察局负责。 (二)政策法律保障 围绕规范政府信用秩序,研究制定政府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规章和政策;规定政府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范围以及涉及国家机密的处理;规定政府信用信息资料的分析、整理、披露和使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明确信用失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诚信昆明”的政策法律保障体系。 (三)资金人才保障 为保证全市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方案,出台相应政策认真组织落实。同时,要加大人力、财力、物力投入,为该项工作正常推进提供必要的保证。对政府信用体系建设的资金,应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投入到位。要大力培养信用体系建设所需的专门人才,做好信用体系建设专门人才的培养工作。 (四)技术服务保障 加强信用信息的安全防护和保障,严格依法进行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和使用相关信用产品,确保政府政务机密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不被随意泄露。整合行政资源,建立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全市信用信息的交换与互通,提高信用信息的综合利用水平。有序开放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规范的信息使用制度,及时向社会提供。对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查询公示的信用公共网络平台,要实行安全的身份认证,提高系统的安全性,确保数据传输和信息运用的安全;在信用公共网络平台与政府的信用专门网络平台之间,实现物理隔离,各自独立运转,确保系统安全。采用专门的设备进行两网之间的沟通联络,定期交换数据和发布信息。 本实施意见发布实施之日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用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昆政办通〔2005〕122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