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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水利部
【发文字号】 水监[2006]256号
【颁布时间】 2006-08-14
【实施时间】 2006-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40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八条 协调建设管理、招标投标管理、财务、审计、预算执行、质量监督等单位(部门)参与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要求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进行配合。
  
  第二十条 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行政监察人员可以予以提醒、纠正或者制止;不及时进行整改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纪律要求
  
  第二十一条 参与招标投标行政监察的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办事、遵守纪律、坚持原则,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予以撤换;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处理:
  
  (一)对监察中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以致造成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
  
  (二)纵容、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泄露保密事项的;
  
  (五)不遵守工作纪律的;
  
  (六)其他有碍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二十二条 行政监察对象应当依法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配合监察部门开展工作。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拒绝、阻挠监察人员监察的;
  
  (二)未严格执行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三)不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的;
  
  (四)循私舞弊、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
  
  (五)其他有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驻水利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取招标方式实施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限额以上分散采购项目开展行政监察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

  
  
二00六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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