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厅发[2006]40号
【颁布时间】 2006-07-27
【实施时间】 2006-07-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44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厅局:
  
  为规范和改进我委信访工作,我们制定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6年5月12日,国资委第40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信访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资委各厅局及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各级领导要亲自批阅或处理重要来信、来访,研究解决信访问题,积极采纳群众反映的合理化建议、意见。
  
  第三条 国资委信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国资委信访工作实行全委归口管理,各厅局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督促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各厅局根据职责分工承办具体信访事项。
  
  第五条 办公厅下设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
  
  (二)承接领导同志、上级单位和国家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有关厅局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向有关厅局和中央企业交(转)办信访事项,督促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向地方国资委转办信访事项。
  
  (四)收集分析信访信息,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群众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指导、协调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的信访工作,对信访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总结和推广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信访工作。
  
  第六条 各厅局综合处(办公室)负责本厅局信访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厅局信访工作的内部分工、办理程序等制度,对信访事项进行督办。
  
  (二)处理群众直接向本厅局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属于本厅局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
  
  (三)承办领导交办或信访办交(转)办的信访事项。
  
  (四)对大规模集体访或涉及复杂、疑难问题的来访,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接谈。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七条 国资委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
  
  (一)对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属于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
  
  (三)检举、揭发国资委工作人员以及由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其他属于国资委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对中央企业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请求国资委进行复查或复核,且请求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事项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国资委应当进行复查或复核。
  
  第九条 对于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提出的信访事项,或按照信访工作分级负责原则不属于国资委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国资委不予受理。
  
  对于经过复查或复核,已经作出明确结论的信访事项,国资委不再受理。
  
  对于国资委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受理的单位提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条 信访办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进行登记,研阅信访材料,了解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能够即时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即时决定,不能即时决定的,在与有关厅局协商后,于15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是否受理的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十一条 信访办对国资委受理的信访事项,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日内,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分别交有关厅局、中央企业办理或协调处理。需由两个以上厅局共同办理的,由信访办明确主办、协办厅局。
  
  第十二条 有关厅局对于群众直接向本厅局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进行登记,在收到信访15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是否受理的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日内,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决定具体处理方式。
  
  对于领导交办或信访办交(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尽快落实办理责任,明确办理方式。对信访事项本身或办理程序有疑问的,应当及时与信访办沟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