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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7-24
【实施时间】 2006-07-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46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工作的决定

[接上页]

  五、切实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科技工作纳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科技工作汇报,适时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积极创造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工作发展的政策环境,科学制定完善本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工作规划,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切实解决科技工作的重要问题。把推动科技创新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成立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与同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的业务联系。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要具有医学专业背景,科技管理部门要配备懂医学、会管理、综合素质高的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人代表要具有医学专业学历。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学科健全的高素质的科技人才队伍。引进、培养、用好学术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努力营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体制环境。改进科技人才的评价体系,建立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对科技人员的激励机制,加大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科技人才的奖励。加快调整技术服务机构人员结构,加强技术服务队伍职业化建设。实施“三千人才”工程,带动和加强技术人员专项培训,建立以专业教育为基础,以岗位培训、继续教育为重点的职业化教育体系。
  
  (三)加大经费投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体的财政投入体系。把公益性科研院所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不断增加投入;建立健全监督考评机制,确保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的落实。落实国债资金项目,支持农村计划生育服务站基础设施建设;争取国家更多重大专项资助,在服务站建设、人才培养、政策支持等方面向中西部倾斜。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调整经费支出结构,设立专项,重点向科技工作倾斜,在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中设立服务站建设专项经费和生殖健康促进计划专项经费。围绕国家科技规划纲要,积极争取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以项目带动投入。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合作,引导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投入主体。探索从国内外非政府组织、基金会和民间募集科技发展基金的途径,争取建立资金来源多元化的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基金。
  
  (四)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扩大国际和地区科技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积极引进国际项目、先进技术和管理理念,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鼓励有实力的科研院所与国外研究机构建立联合实验室或研发中心,实施国际合作项目。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合作纳入人口与发展南南合作框架体系,重点着眼于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和需求,通过多种途径,将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推向国际市场,通过交流与合作,促进科技创新和共同发展。
  
  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工作,任务光荣而艰巨。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认真贯彻本决定,结合本省(区、市)实际,制定有关配套措施,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工作全面进步,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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