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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卫医发[2006]282号
【颁布时间】 2006-07-18
【实施时间】 2006-07-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47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全国防盲治盲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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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基层防盲治盲工作能力。
  
  1.将初级眼保健纳入初级卫生保健,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积极宣传眼保健和防盲治盲知识,对辖区内主要眼疾的患者能够进行筛查、建卡、登记、转诊,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2.加强县医院眼科能力建设,发挥其作为全县防盲治盲技术指导中心的作用。加大对基础薄弱县医院的支持力度,使之具备常见眼病诊治和急诊处理能力。
  
  3.结合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城市三级医院眼科和眼科专科医院积极参与基层防盲治盲工作。
  
  (四)创建防盲治盲示范县(区)和白内障无障碍县(区)。
  
  1.在总结创建防盲工作先进县活动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开展创建防盲治盲示范县(区)活动。继续开展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县(区)活动。
  
  2.研究制订创建防盲治盲示范县(区)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对创建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
  
  (五)加强对贫困视力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和康复工作。有条件的地方,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减免费用进行白内障复明手术。
  
  (六)做好防盲治盲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盲治盲的意识。组织编写、出版初级眼保健和防盲治盲知识读物。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载体宣传常见致盲眼病防治知识。
  
  (七)加强防盲治盲的调查研究,建立防盲信息系统。开展主要致盲眼病的流行病学调查或筛查,及时掌握全国和各地主要眼病的患病情况,积累有关防盲治盲工作资料。进一步完善监测、统计制度和眼病数据上报制度,加强数据库的建设。
  
  五、工作进度和形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的盲率及视力残疾现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密度及医疗条件等,因地制宜地开展防盲治盲活动,推进防盲治盲工作。
  
  (一)200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以加强防盲指导组及其办公室建设为重点,同时要抓紧制订防盲治盲工作规划。2007-2010年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完成任务,并开展检查评估。
  
  (二) 盲率较低、基层医疗力量较强、防盲治盲工作基础较好地区,以建立三级防盲治盲网为重点,逐步建立防盲治盲工作长效机制。
  
  (三)盲率较高、防盲治盲力量薄弱、贫困白内障患者积存量大及贫困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在巩固三级防盲治盲网的同时,积极组织医疗队协助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完善医疗队定期支援机制。
  
  (四)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眼科及眼科专科医院要在当地防盲办的组织协调下,积极参与所在地的盲情调查、人员培训、白内障复明手术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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