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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8]68号
【颁布时间】 2008-09-23
【实施时间】 2008-09-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54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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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以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为基础,以政府职能部门日常监管、司法(仲裁)机关执法、金融机构融资信贷而发生的企业信用信息为重点,以企业自愿申报的信用信息为补充,在市工商局企业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构成覆盖全部企业的信用管理网络系统,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市场监管提供依据,为社会各界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提供服务。
  
  (四)加强企业信用自律管理
  
  1.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企业自身的信用管理制度。以企业融资信贷信用、商品(服务)质量信用、交易合同信用、税(费)缴纳信用为重点,建立健全企业自身的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客户资信管理,提高信用分析能力和应收账款管理水平,建立防范欺诈和承担风险的内部制约机制。
  
  2.扶持发展企业信用自律团体或行业组织,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将具有信用特征的评优(认证)活动逐步移交相应的行业协会、信用自律团体和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并组织教育培训,普及信用知识。重点抓好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信用管理骨干人员的培训,着力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大力培育具有信用特征的企业文化。
  
  (五)培育诚实守信的经营氛围
  
  1.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加强诚实信用的宣传教育,促进企业树立诚信理念,提高企业对信用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和做好企业信用自律的自觉性,提高企业诚实守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从我做起”的责任感。
  
  2.树立企业信用典型,倡导诚信之风。在全市企业中深入开展多形式、多层面的讲诚信反欺诈活动,树立一批诚信纳税、劳动保障诚信、驰(著)名商标、品牌产品、“重信用、守合同”、“无虚假误导广告”等商务信誉优良的诚信守信企业,宣扬其诚信经营事迹,发挥诚信示范作用。
  
  3.曝光失信案例,警示公众防范,建立企业信用公示制度。
  
  三、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步骤
  
  (一)试点阶段(2008年年底前)
  
  目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初步探索出符合昆明市情的企业信用运行机制与管理模式,为全面推广奠定基础。
  
  试点范围:在工商、税务、银行、质监、商务、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公安等系统分别开展试点工作。
  
  主要工作:
  
  --试点单位10月前制定符合本单位、本行业特点和实际的工作方案。
  
  --试点单位10月底前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和特点,针对信用信息征集、交换、共享、管理等环节,建立切实可行的配套制度措施。
  
  --试点单位10月底前提出本单位企业信用信息指标,报市信用办汇总、论证,形成初步的指标体系和试点单位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的统一技术规范,建立试点部门信用信息交换机制。
  
  --试点单位11月底前开展企业信用信息整理规范,为建立基础信用数据库打下基础。
  
  (二)推广完善阶段(2009年-2012年)
  
  目标:全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展开,基本完成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实现信用信息网络化,初步形成企业信用体系运转机制,企业失信行为明显减少,良好的诚信环境日益形成。
  
  主要工作:
  
  --完善全市企业信用信息指标体系。
  
  --建成信用信息交换与服务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开通“诚信昆明”网站。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完善企业信用体系。
  
  --建设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加强信用监管,建成较为完善的信用激励惩戒制度。
  
  --有序发展信用服务,积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
  
  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市工商局为牵头单位,组建昆明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资金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大人力、财力、物力投入,为该项工作正常推进提供必要的资金保证。对于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由政府承担的支出,应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并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投入到位。
  
  (三)人才保障
  
  通过内掘、外引、送培、实践等途径和方式,以培养企业信用监管人才和征信评价人才为重点,广泛开展企业信用知识教育和征信评价专业技术培训,加快建设一支与我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相适应的企业信用专门人才队伍。
  
  (四)安全保障
  
  注重依法办事,强化安全措施,确保信用系统安全,预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泄露和对公民个人隐私造成侵害。
  
  本实施方案中如涉及司法程序有关事宜,由市信用办及有关部门做好衔接协调工作。
  
  (五)监督保障
  
  各责任单位在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依照规定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做好本部门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录入、公开工作,自觉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的监督。对不履行工作职责的按照行政问责办法进行问责。
  
  本实施意见发布实施之日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昆政办通〔2005〕123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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