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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包府办发[2008]148号
【颁布时间】 2008-09-18
【实施时间】 2008-09-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60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净化我市铁路沿线社会治安、工作和自然环境,确保铁路大动脉的安全畅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8〕6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9月20日开始,在全市开展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行动由市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铁路护路办(联系电话:0472-2222059,传真:0472-2222059),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检查指导、情况收集和考核验收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统一开展。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综合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曹文华(副市长)
  
  副组长:郑瑾琛(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燕森(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成员:赵云辉(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立新(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旭东(市建委副主任)
  
  张志慧(市民政局副局长)
  
  刘继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郝建平(包头铁路公安处政委)
  
  谢汉武(包头铁路公安处治安支队支队长)
  
  许北怀(市综治办专职副主任)
  
  岳来河(市铁路护路联防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此次专项行动顺利进行。
  
  二、整治目标
  
  (一)通过开展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使影响铁路行车安全和治安的问题大幅度减少,使铁路沿线周边社会治安、工作和自然环境得到进一步净化,为铁路运输顺畅、安全稳定创建良好环境。
  
  (二)有效解决铁路线路两侧安全保护区内违法违规私搭乱建、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放养牲畜等问题,使铁路沿线居民爱路护路意识和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
  
  (三)全面掌控铁路周边社情、民情、敌情,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管理。
  
  (四)掌握和有效解决、控制涉路矛盾纠纷,无群体性冲击铁路、阻断行车事件。
  
  (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铁路沿线社会治安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巩固提高平安和谐铁路建设成果。
  
  三、工作进度
  
  (一)排查摸底阶段(9月20日-10月10日)
  
  各级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要组织公安、工商、城管、城建、民政等部门和武警部队,深入铁路沿线实地摸底排查线路两侧20米内影响、威胁铁路安全的问题和隐患。铁路公安和护路办负责具体实施,地方公安、城管、城建、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排查摸底情况由市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分类登记汇总。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铁路周边社情、民情、敌情动态,包括常住人口、流动人口以及“两劳”人员和可疑人员情况。
  
  2.铁路线路两侧安全保护区内违法违规私搭乱建、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放养牲畜等情况。
  
  3.因铁路或地方建设征地、拆迁、改建等可能引发的涉路矛盾纠纷。
  
  4.货盗、危行、铁路交通(路外)人身伤亡事故和牲畜上道挡停列车等案(事)件多发的时段、地点。
  
  5.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小烘炉、小冶炼厂分布情况以及是否合法合规。
  
  (二)清理整治阶段(10月11日-11月30日)
  
  各级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要组织公安、护路、工商、城建、城管、民政等部门和武警部队、共青团组织,以清理整治铁路沿线两侧安全保护区内违法违规私搭乱建、堆放物品、倾倒垃圾等问题为重点,按照分工负责、各有侧重、相互协作、整体推进的原则,对排查出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进行清理整治,具体清理整治任务包括:
  
  1.对铁路周边社情、民情、敌情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措施严密;对涉路违法犯罪人员要依法严厉打击,对可疑人员要严格管控。
  
  2.对铁路线路两侧安全保护区内违违法规私搭乱建、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放养牲畜等问题进行清理整治。今后,在涉及铁路沿线两侧用地的审批上,要统筹规划、严格控制,按规定留出足够的安全保护空间和距离。
  
  3.对铁路沿线两侧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小烘炉、小冶炼厂等进行清理整治。对违法违规站点要依法予以取缔,有关人员要尽快搬迁,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合法规范的监管长效机制。
  
  4.对涉路矛盾纠纷和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有关问题进行有效预防和清理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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