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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宜府办发[2008]61号
【颁布时间】 2008-09-17
【实施时间】 2008-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63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收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十七日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收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宜发[2008]12号)精神,为确保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优化整合、分类经营、统一管理,建立新型国有资产运作和融资平台,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有效利用。
  
  二、清收管理范围和核定基准日
  
  (一)清收管理范围
  
  清收管理范围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1、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包括经营性用房、可经营性土地、其它经营性资产;使用国有资产(或资金)形成的对外投资和国有股权,开办的宾馆、酒楼、招待所、培训(会议、艺术、体育)中心、咨询服务部(中心)、内部商店等。
  
  2、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包括非经营性用房和非经营性土地。
  
  (二)核定基准日
  
  2008年6月30日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核定基准日。
  
  三、组织实施
  
  清收管理工作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收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资产占有单位自行申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一)产权界定
  
  1、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权属不明确的按以下办法确定:
  
  (1)土地使用权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但房屋及构筑物由下属单位投资建造,或土地使用权属下属单位但房屋及构筑物由其主管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建造,双方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权属作了具有法律效力约定的,按该约定处理;无法律效力约定的,原则上界定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2)土地使用权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构筑物的建设资金是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调拨性资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含借贷资金)的,界定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3)土地使用权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构筑物的建设方式是与其它单位合作建设或与所属职工集资建设的,根据有关法律、政策及上级有关资产清查的要求确定各自权属。
  
  (4)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闲置土地,按市政府最初划拨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确定权属。
  
  (5)凡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没有证明属其他单位或个人所有的,界定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2、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权属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清查基准日之前划转给下属单位的,如划转行为经市财政或国资部门审批同意,划转行为有效;如未经市财政或国资部门审批同意自行划转的,划转行为无效,仍界定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3、下属单位因机构改革和调整被撤并或变更隶属关系后,遗留给原主管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界定为原主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现主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接转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界定为现主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4、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权益,按以下办法界定权属:
  
  (1)以各种形态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其原始投资及投资增值界定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2)凡国有资产投资收益留给被投资主体继续使用的,均属于再投入性质,其留用的收益及其应得的增值界定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3)用国有资产(含国有法人借贷资金)兼并、购买其他企业所取得的资产产权,界定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4)用国有资产(含国有法人借贷资金)兴办的经济组织,不论注册为国有、集体或其他经济性质,其原始投资形成的资产及收益界定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5、对一时难以确定其权属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对外投资产权,可先列作“待界定资产”,由现管理使用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继续管理使用,待相关部门作出产权界定和资产用途认定后,再按规定处理。
  
  (二)划转移交
  
  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市国资委负责办理产权无偿划转手续,市国资公司和市城投公司分别负责接收并进行统一经营管理。具体办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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