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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非经营性资产、尚未租赁的经营性用房、其他闲置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按规定的时限进行产权划转移交;已租赁、合资、合作的经营性用房、 土地使用权和拥有的对外投资、国有股权,在按规定的时限进行划转移交的同时,变更原租赁或合资、合作合同(协议)。原租赁合同(协议)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不符合《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或租金在同一地段比较明显偏低的,应解除原合同(协议),由市国资公司组织公开拍租或另行处理;未签订租赁合同(协议)的,由市国资公司重新拍租。 2、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资金)兴办的宾馆、酒楼、招待所、培训(会议、艺术、体育)中心、咨询服务部(中心)、内部商店等各种经济实体,根据具体情况划转移交。 3、凡利用经营性用房、其他闲置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等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的,须进行专项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另作移交安排。 4、利用经营性用房、其他闲置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外单位或开发商签订合作开发(经营)项目的,按规定的时限将合作开发(经营)合同(协议)移交,并提供有关书面说明,市国资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办理各项合同(协议)的变更或续签手续。 5、凡利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干部职工集资兴建的经营性房产,视资产核查和产权界定的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划转移交意见。 6、国有资产在建工程,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划转移交意见。 7、凡有负债的国有资产,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审计,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备案,所有债务不作移交,仍由原单位承担。 8、在移交国有资产时,须提供资产的清单、图纸、合同、协议及权属证明;属经济实体的,提供该实体的性质、人数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证书的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每个单位都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和纸质档案进行移交。 9、国有资产划转移交时限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移交通知书为准,移交国有资产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派人监督。 (三)权证过户 国有资产移交后,凭其土地使用证、房屋权属证和国资委产权划拨文件及相关材料,以市国资公司或市城投公司名义重新登记、申办或变更,市财政、工商、税务、建设、国土、房管、审计、消防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做好各种权证的办理工作。权证办理的具体办法如下: 1、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权属已作登记的,直接变更登记。 2、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原单位提供规划、用地和建设或接受、沿用、购买等批准文件、证书及其他所有相关资料,以市国资公司或市城投公司的名义进行初始登记;不能提供上述相关资料的,凭市政府文件办理初始登记。 3、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权属不清的,需进行产权界定后,由有关部门进行确认,并按确认结果处理。 4、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和国有股权,向市国资公司移交并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四)实施步骤 1、组织准备阶段(2008年9月中旬前)。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办公室内部工作职责,制作有关表格资料。 2、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9月下旬)。召开动员大会,广泛宣传发动,开展业务培训。 3、清查登记阶段(2008年10-12月)。各单位按照清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开展清查工作,并统一汇总按时上报自查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清查结果进行核实、认定、汇总,并提出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界定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4、资产划转接收阶段(2009年元月开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出确定划转移交资产的具体清单,下发资产移交通知书,对资产进行划转。由市国资委授权市国资公司和市城投公司分别接收资产,并办理移交手续和权证过户手续。 (五)总结阶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资产各类资料分别移交市国资公司和市城投公司,并将清查结果分别汇总后移交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建立资产管理台帐。对需后续处理的有关问题,形成书面材料与原始材料一并移交市国资委。 四、经营管理方式 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分别授权市国资公司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市城投公司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经营性资产原则上由市国资公司直接经营,个别情况特殊的可采取委托经营的方式。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国有资产清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确保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划转移交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各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抽调专门工作人员,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各单位在清查申报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数量和质量,不得瞒报、虚报、漏报,对不如实上报的,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