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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安监发[2008]124号
【颁布时间】 2008-09-17
【实施时间】 2008-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63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考评标准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
  
  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参考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考评标准(暂行),确定从今年起对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实施年度考评。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建立执法监察工作考评机制,制定考评标准的原则是:以完善执法监察工作机制和强化队伍建设为基础,以加大执法覆盖、提高执法频率、加强制度建设和装备建设为重点,通过考评推动执法监察工作效率和水平不断提高。
  
  二、考评方法
  
  执法监察工作采取分级考评,由上一级执法监察机构考评下一级执法监察机构,原则上每年考评一次。要特别注意机构自身建设和工作业绩的考评。要做到年终考评与日常考评相结合、执法监察工作考评与行政执法质量考评相结合。考评结束后通报考评结果,并作为评选年度执法监察先进集体的重要依据。
  
  各市安监局可参照省安监局的办法,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考评办法和标准,对县(市、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进行考评;县(市、区)安监局参照省、市安监局的做法,对乡镇(街办)安全生产监察中队进行考评。
  
  三、考评内容
  
  考评内容共分四大部分,主要考评执法监察队伍自身建设、执法监察情况以及装备建设、档案建设等内容。考评标准将结合当年工作情况适时作出补充、调整。
  
  四、工作要求
  
  各市安监局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以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考评为契机,完善考评机制,抓好考评工作落实,把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逐步推向深入,为我省生产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山东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考评标准(暂行)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山东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考评标准(暂行)

  
  考评项目
  
  考 评 内 容
  
  内容分类
  
  分值
  
  自
  
  身
  
  建
  
  设情 况
  
  (300分)
  
  1、执法监察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理
  
  ⑴执法监察机构健全,能够正常开展执法工作(20分) ⑵人员能够按照批准编制全部到位(30分)⑶人员全部在监察支队从事执法监察工作(30分)
  
  80分
  
  2、主动学习,精心培育,确保执法监察队伍健康发展
  
  ⑴主动学习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并贯彻执行(15分) ⑵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并提出意见(15分) ⑶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执法监察工作(10分)
  
  40分
  
  3、坚决执行上级部门依法下发的文件要求,积极协调配合,发挥整体优势
  
  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10分) ⑵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执法活动,情况反馈准确、及时(15分)⑶上报执法检查及处罚月报表等准确、及时(15分)
  
  40分
  
  4、重视建章立制,不断完善本部门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⑴建立健全执法监察各类人员岗位职责(15分) ⑵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学习培训制度、案件审理制度、办案时限制度、回避制度、重大案件集体审理制度、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案卷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廉政建设等各项规章制度(15分) ⑶建立完善“专家查隐患、执法促整改”工作机制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10分)
  
  40分
  
  5、注重强基固本,狠抓业务培训,积极开展各项安全宣传与培训教育活动
  
  ⑴按照省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继续培训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了培训教育计划,纳入年度工作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10分)⑵执法人员全部持有省级以上安监部门或者市级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15分) ⑶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15分)
  
  40分
  
  6、建立逐级考评机制,制定了考评办法或标准,定期对下级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查文件及具体实施情况
  
  30分
  
  7、积极探索执法工作新思路、新方法,在安全生产报等省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了执法工作稿件
  
  查报刊、杂志等
  
  30分
  
  执
  
  法
  
  监
  
  察
  
  情况(400分)
  
  1、依法监督、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⑴对各县(市、区)监察大队执法检查情况和实施处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20分) ⑵对下级执法部门执法检查情况进行具体指导,及时办理下级报请管辖的重大、疑难案件或者举报案件(15分)⑶协调各县(市、区)监察大队之间的关系,及时解决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的纠纷(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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