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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市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成都市市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市发改委)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我市市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决策制度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市重建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成都市市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范围) 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主要范围为我市受灾严重的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和邛崃市。市重建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关系民生的基本生活、公共服务设施和受损基础设施功能恢复,重点用于我市地震灾区纳入国家、省、市灾后恢复重建先期启动的项目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灾区农民住房重建和城镇居民住房重建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给予的政策性补助项目; (二)教育、卫生、文化、基层政权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项目; (三)破坏严重需整体重建或搬迁的非经营性城镇市政设施项目,受损的交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项目,险情水库加固、江河堤防修复加固等项目; (四)符合灾后恢复重建目标,促进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安排原则) 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规划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项目轻重缓急进行安排。 第四条 (管理机制) 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实行集体决策,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项目监管制度,确保完成项目建设目标。 第五条 (管理机构) 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是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投向,审定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和调整方案,协调处理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建设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市发改委负责建立和管理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初审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并向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提出建议意见;编制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组织对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报告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的建设管理情况,并按照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的要求协调有关事项。 第六条 (投资方式) 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投资方式主要包括政策性资金补助、项目直接投入、项目投资补助、项目贴息、资本金注入等。 政策性资金补助是指符合国家、省、市灾后恢复重建政策,在市重建专项资金中按照政策给予的适当补助。 项目直接投入是指事关民生且主要由政府财政直接投资的项目。 项目投资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项目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资本金注入是指对承担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的市级政府性投资公司的资本金注入。 第七条 (建立项目储备库) 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由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市级投资公司根据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范围向市发改委申报,市发改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汇总初审,报经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审定后纳入项目储备库,并根据项目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得使用市重建专项资金。 第八条 (申报条件) 申报市重建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政策规定; (二)符合市重建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安排原则;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四)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五)符合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报材料) 申报纳入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项目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 二)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地址、建设年限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