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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涉及机构设置调整编制核定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程序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同意后,人事部门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意见作好人员调配工作。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办事机构办案条件和经费的保障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劳动合同鉴证及劳动争议仲裁收费项目的通知》(桂劳社发〔2008〕51号)的规定,2007年4月1日起,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南宁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劳动争议仲裁院履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职能,需要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办案设备,办公场所包括专门的立案、调解、审理场地,仲裁工作人员办公场地,案卷装订存放场地等;办案设施包括办公家具、办公电子设备、交通工具等。办公场所和办案设施的配套建设经费及相关的业务经费(包括接待咨询、办案、培训、宣传等),应由各级财政全额保障,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投入到位。 2008年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为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需增加的人员、办公场所、设备、培训、宣传等一次性经费,由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向市财政局申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据实拨付。 (二)建立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1.由市总工会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加快推进我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凡是成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业,都要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形成一个覆盖范围广、工作效率高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网络,充分发挥现有的2352个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作用。 2.由市司法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企业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职能,探索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与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协同办案机制,依法发挥我市现有1982个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劳动争议方面的作用,尽可能将相对简单的劳动争议解决在萌芽状态。 3.市总工会、市司法局指定专人负责指导协调各基层调解组织制定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联系制度,保持良好的业务联系,使调解劳动争议的成功率逐步提高。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机构。为了加强对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作的领导,成立南宁市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领导小组,负责我市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组织领导工作。 组长: 刘长林副市长 副组长: 王永超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董秀银市劳动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 郑进新市编办主任 马南萍市人事局局长 秦赣江市财政局局长 蔡霓虹市总工会副主席 成员: 王国丰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 刘志烈市财政局常务副局长 马青云市司法局副局长 鲍新堂市经委副主任、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 黄孝林市国资委副主任 庄丽珠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 许德祥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秘书长 宋日正武鸣县副县长 蓝建东宾阳县副县长 韦敏宏横县副县长 吕迪先隆安县副县长 凌捷上林县副县长 麻宏明马山县副县长 潘纪豪兴宁区副区长 唐凯青秀区副区长 边作新西乡塘区副区长 黄汉锋江南区副区长 朱沫良庆区副区长 何东就邕宁区副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和指导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王国丰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何波、市财政局社保科科长吴夏担任,办公室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科室的负责人担任。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1.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是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经费测算申报、人员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工作。 2.各级编办负责对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核定问题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 3.市、县人事局负责审批市、县劳动争议仲裁院增人计划。 4.市、县财政局负责经费审批、拨付工作。 5.市、县(区)总工会负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完善和业务指导。 6.市、县(区)司法局负责街道、乡镇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完善和业务指导。 7.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市经委等部门负责对所辖范围企业及会员单位的普法宣传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