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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8]204号
【颁布时间】 2008-09-12
【实施时间】 2008-09-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66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8.2008年底前,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开展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进行一轮业务培训,提高调解员的素质,更好地发挥其调解作用。
  
  五、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宣传普法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做好本辖区、本部门的宣传、普法工作。要大力宣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引导企业和广大劳动者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处理双方的劳动争议,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级工会、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报纸、刊物、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体上宣讲、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条文,介绍通过调解、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缓解劳动争议双方的分岐,促进双方关系和谐的成功案例,营造一个有利于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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