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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的有关要求,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要求和措施,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在自查过程中,对于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及时加以整改;对于以往审计发现的问题,要逐一整改到位。在整改的同时,要从规范管理入手,建章立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8月20日前,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将全州住房公积金管理自查自纠情况报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并于8月31日前上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2008年9-10月)监督检查和总结阶段。 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针对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查自纠情况和群众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帮助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对存在的问题要下达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整改或问题严重的,按照《条例》和《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0月15日前,领导小组组织对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10月下旬进行总结,并将总结于10月25日前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㈠ 提高思想认识。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是维护公积金所有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㈡ 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把此项工作作为2008年自治州纠风和机关效能建设的重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谋划,周密安排,把握进程,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㈢ 加强协调配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加强沟通与配合,形成合力。建设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和主管部门的责任,全面组织落实专项治理工作各项措施,研究和完善相关政策规定;监察和纠风部门要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各自职责,并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执行财政、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情况的监督;审计部门要依法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突出问题进行审计,注意发现资金安全方面的问题;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及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银监部门要强化对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的监管,规范受委托银行的行为。 ㈣ 坚持边查边改。要在查处问题、分析原因的同时,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着力健全管理制度,建立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风险防控长效机制。重点是从源头上进一步完善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国债购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费用管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处理信息系统管理等相关制度,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㈤ 做好信息反馈。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相关单位要通过工作简报、信息专报和定期报告等方式向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要善于总结专项治理工作中好经验、好做法,并加以推广。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违纪违法案件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漏报、压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