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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8]62号
【颁布时间】 2008-09-11
【实施时间】 2008-09-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68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现将《昆明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

  
  
昆明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建设的决定》(昆发〔2008〕12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考核评价机制,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机构。市政府成立昆明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若干考核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内容。对各县(市)区考核内容: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城市道路、建筑渣土、城郊结合部及城中村环境卫生、打击非法营运、违法建设查处和临街建筑物立面管理、建筑工地、园林绿化、爱国卫生及社会监督共11项。对市级各职能部门考核内容:管理工作、规划工作、建设工作、绿化工作、卫生工作。
  
  第四条 考核对象:14个县(市)区政府、3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卫生局。市与县(市)区考核工作分别实行统一的考核标准,并根据市级部门管理职能和县、区工作的差异性和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实行市级职能部门组和城区组、郊县区组三套考核扣分细则。其中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经开区、高新区、度假区、呈贡新城和空港经济区为城区组,以各自管辖区域作为考核范围;东川区、安宁市、呈贡县、晋宁县、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县、禄劝县、寻甸县为郊县区组,以县城建成区作为考核范围;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卫生局为市级职能部门组,以涉及城乡环境管理中各自工作职能为考核范围。待全市数字城管系统建成后,以数字城管系统为考核平台,逐步推行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作为考核评估的基本单位。
  
  第五条 考核方式。采用明查和暗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一次明查或暗查,同时,根据工作情况,每月将随机对各县(市)区、市级职能部门进行明查或暗查;每季度由各考核组按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进行一次考核。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综合汇总考核评分情况,通报考核结果,并定期在媒体上公布。
  
  第六条 计分原则。各县(市)区、管委会考核计分总分值各为1000分,按照每次得分累计加权平均得出季度得分,季度得分加权平均得出全年得分。各县(市)区、管委会全年实际得分高于900分(含900分)的为优秀等次;超过700分(含700分)的为达标等次,低于700分的为不达标等次。市级5个职能部门考核计分总分值各为100分,全年实际得分高于90分(含90分)的为优秀等次;超过70分(含70分)的为达标等次,低于70分的为不达标等次。各县(市)区、管委会城市管理工作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年度基础设施建设超额完成任务的,总分中给予适当加分。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年度考评中不得评为达标及优秀等次:凡在省级以上综合考评、国家级创建以及重要活动保障中出现重大责任问题的;在日常管理中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非因不可抗力未能及时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的;没有按时完成年度环卫和路灯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的。
  
  第七条 奖惩办法。对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经开区、高新区、度假区、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实行城乡管理工作责任金制度,每年各向市政府缴纳100万元单位责任金,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缴纳1万元个人责任金。对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级5个职能部门,按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考评等次进行奖惩。
  
  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主城四区和管委会,市政府除给予荣誉表彰外,全额返还单位责任金,返还的单位责任金可全部作为本单位年度城市长效综合管理专项奖励资金发放,同时由市财政安排单位责任金银行存款的一年利息一并用于奖励;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在全额返还个人责任金的基础上,给予个人责任金双倍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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