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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8]62号
【颁布时间】 2008-09-11
【实施时间】 2008-09-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68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凡被评为达标等次的主城区四区和管委会,市政府全额返还单位责任金,返还单位责任金的50%作为本单位年度城市长效综合管理专项奖励资金发放,同时由市财政安排高于责任金银行存款的一年利息一并用于奖励;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在全额返还个人责任金的基础上,给予个人责任金等额的奖励。
  
  凡被评为不达标等次的主城四区和管委会,单位和个人责任金全额扣除。
  
  其余各县(市)区,市级职能部门,凡被评为优秀和达标等次的,市政府根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连续两年被评为不达标等次的各县(市)区和管委会、市级职能部门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行政问责。
  
  对被评为优秀、达标等次的县(市)区、管委会、市级职能部门,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主城各区、各管委会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奖励资金,从返还的单位责任金中安排。
  
  主城四区、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的城乡管理工作责任金制度自2009年度开始执行,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待实现实体化管理后执行。
  
  第八条 本《考核办法》目前尚处于试行阶段,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适时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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