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综合管理水平,依法规范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亭房行为,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占道亭房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及目标 本通知所称占道亭房,是指占用中心城区城市主、次干道上的人行道及巷道设置的用于经营性活动的临时设施、各类执法岗亭及环保公厕等。 (一)工作原则。 城市道路占道亭房的设置应坚持统一规划、符合城市市容市貌、规范设置的原则。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占道亭房在设计和建造时要体现首府的民族特色,并加强日常管理,保持亭房卫生,整洁干净,使亭房成为城市的靓丽风景。 (二)工作目标。 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五城同创”总体目标和要求, 坚持优化人居环境、还路于民的原则,按照“乌鲁木齐市58条主次干道占道亭房规划”的内容,对现有的亭房进行综合整治,通过治理,切实提高我市占道亭房监管水平,促进城市长效管理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城区占道亭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城区占道亭房综合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李宏斌 副市长 副组长: 赵双科 市市政市容局局长 张强 市爱卫办主任、市创建办副主任 成员: 关忠民 天山区副区长 曹斌 沙依巴克区副区长 海万军 新市区副区长 周念 水磨沟区副区长 张志烈 市执法局副局长 努尔买买提?阿不都热合曼 市规划局副局长 王庆生 市建委助理调研员 于占芳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指导占道亭房综合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市容局,办公室主任由赵双科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占道亭房综合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并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工作任务及步骤 (一)工作任务。 对符合规划的亭房予以保留,加强管理;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报亭,向次干道、巷道、商场(市场)、社区进行分流,对部分非书报亭房、破旧亭房、无业主纯属占道经营杂货的亭房予以取缔。 (二)工作步骤。 首先对城市主干道上的亭房重新进行规划;其次对已经审批设置的其他亭房向次干道、巷道、住宅小区分流或取缔;严格控制数量,对不符合城市规划及设置标准的予以取缔。 四、整治标准 (一)占道亭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质量标准。邮政报刊亭设置标准:长3.5米、宽2.5米、高2.5米;乌鲁木齐晚报亭设置标准:长3.82米、宽1.82米、高2.3米。其他经批准设置的亭房,根据场地实际情况,选择以上一种标准进行设置。 (二)不得设置占道经营性亭房的范围: 1.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30米范围内; 2.主次干道交叉路口20米范围内及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出口20米范围内; 3.公交站点及两侧各20米范围内路段; 4.残疾人专用道、盲道; 5.人行道宽度小于4米的路段; 6.城市道路快车道; 7.城市各类地下管线出入口、各类井盖; 8.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占道亭房的区域。 五、工作职责及要求 (一)各区负责本辖区占道亭房的日常监管、卫生保洁等工作。 (二)市市政市容局对各区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亭房给予审核,按照城市占道亭房规划、设置标准及各项条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如审核同意由各区审批。市市政市容局要加强对已经批准的占道亭房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各区、市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对不按规划、设置标准、设置效果、擅自变更占道亭房用途、转租或转让以及擅自设置的占道亭房依法予以查处。对虽经批准,但违规设置及违规经营的占道亭房,给予批评、取缔;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占道亭房,立即予以取缔。 (四)市规划局、市执法局、市公安局、乌鲁木齐晚报社、市邮政局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道路占道亭房的管理工作。市公安局、市执法局对设置的交警岗亭、治安联防岗亭、行政执法岗亭应定期维护保养。 (五)由市市政市容局负责牵头会同各区及相关单位和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占道亭房整治工作,待整治完毕后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规范设置的占道亭房进行日常管理。市创建办负责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对各区占道亭房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将占道亭房的日常检查情况纳入城市长效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