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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268号
【颁布时间】 2008-09-11
【实施时间】 2008-09-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69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占道亭房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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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依法加强对占道亭房的后续管理
  
  (一)城市道路是社会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上随意设置各类占道亭房。城市占道亭房的设置,由亭房经营单位向所在辖区提出申请,由各区初审后报市市政市容局依法审核。
  
  (二)各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收到占道亭房设置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占道亭房设置规划和城市市容标准的,上报市市政市容局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设置占道亭房应当按照批准登记的地点、期限、规格、设计图、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四)所有在我市经营的书报亭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各区批准后方可经营,经营期限为1年。乌鲁木齐晚报、邮政报刊亭应按其亭房总数30%的比例,用于安置下岗、特困等弱势群体,由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安置事宜。
  
  (五)经审批设置的占道亭房,应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设置;逾期未完成设置又无正当理由的,原批准手续作废。
  
  (六)已经审批且尚在批准期限内的占道亭房,因城市建设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书面通知占道亭房设置单位限期拆除,对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七)占道亭房外立面、屋顶出现锈蚀、损毁、变形、污浊等情况的,设置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恢复完好。
  
  (八)申请设置占道亭房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不含个体工商户)标明经营范围;
  
  3.占道亭房设计图、彩色效果图。
  
  (九)已经审批设置的其他占道亭房(乌鲁木齐晚报、邮政报刊亭、各类执法岗亭除外),设置期满后不再批准设置;凡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各类亭房,由所在辖区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十)所有经审批设置的占道亭房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证照齐全,亮证经营;
  
  2.按规定的地点、范围、经营项目规范经营,并办理相关证照,不得擅自改变亭房用途及超范围、超面积经营;
  
  3.禁止在占道亭房外立面附加广告,张贴宣传画;
  
  4.禁止转租、转让;
  
  5.保证经营地点及周边卫生整洁,自备垃圾容器及消防器材、实行垃圾袋装,并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置及保洁费用;确保用电、用火等安全;
  
  6.不得损坏道路、上下水、绿化等公用设施;
  
  7.占道亭房使用者有义务承担亭房周边5米范围内清扫冰雪、市容保洁、绿化管护等工作;
  
  8.守法经营,服从管理,按时缴纳各项税费。
  
  (十一)设置占道亭房应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占用费按相关规定核定,由缴费人员到指定窗口缴费,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主要用于城市道路的维护和管理。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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