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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依法加强对占道亭房的后续管理 (一)城市道路是社会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上随意设置各类占道亭房。城市占道亭房的设置,由亭房经营单位向所在辖区提出申请,由各区初审后报市市政市容局依法审核。 (二)各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收到占道亭房设置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占道亭房设置规划和城市市容标准的,上报市市政市容局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设置占道亭房应当按照批准登记的地点、期限、规格、设计图、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四)所有在我市经营的书报亭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各区批准后方可经营,经营期限为1年。乌鲁木齐晚报、邮政报刊亭应按其亭房总数30%的比例,用于安置下岗、特困等弱势群体,由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安置事宜。 (五)经审批设置的占道亭房,应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设置;逾期未完成设置又无正当理由的,原批准手续作废。 (六)已经审批且尚在批准期限内的占道亭房,因城市建设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书面通知占道亭房设置单位限期拆除,对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七)占道亭房外立面、屋顶出现锈蚀、损毁、变形、污浊等情况的,设置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恢复完好。 (八)申请设置占道亭房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不含个体工商户)标明经营范围; 3.占道亭房设计图、彩色效果图。 (九)已经审批设置的其他占道亭房(乌鲁木齐晚报、邮政报刊亭、各类执法岗亭除外),设置期满后不再批准设置;凡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各类亭房,由所在辖区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十)所有经审批设置的占道亭房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证照齐全,亮证经营; 2.按规定的地点、范围、经营项目规范经营,并办理相关证照,不得擅自改变亭房用途及超范围、超面积经营; 3.禁止在占道亭房外立面附加广告,张贴宣传画; 4.禁止转租、转让; 5.保证经营地点及周边卫生整洁,自备垃圾容器及消防器材、实行垃圾袋装,并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置及保洁费用;确保用电、用火等安全; 6.不得损坏道路、上下水、绿化等公用设施; 7.占道亭房使用者有义务承担亭房周边5米范围内清扫冰雪、市容保洁、绿化管护等工作; 8.守法经营,服从管理,按时缴纳各项税费。 (十一)设置占道亭房应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占用费按相关规定核定,由缴费人员到指定窗口缴费,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主要用于城市道路的维护和管理。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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