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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08]123号
【颁布时间】 2008-09-11
【实施时间】 2008-09-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69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指导意见

陇南市、甘南州、天水市、庆阳市、平凉市、临夏州、定西市、白银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广泛推行以工代赈方式,帮助灾区群众优先就近就业,获得劳务报酬,保障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作扎实有力、规范有序进行,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重要意义。
  
  “5·12”汶川特大地震给我省造成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灾后重建任务艰巨,百废待兴,亟需大量人力物力,同时灾后生活补助资金有限,数百万受灾群众面临衣、食、住、行及医疗等生活困难。推行政府投资、群众投劳的以工代赈方式开展灾后恢复重建,把重建与赈济结合起来,对重建灾区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为灾区群众提供就业岗位,增加灾区群众收入,充分发挥灾区群众的主体作用,达到又好又快重建家园的目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可以拓宽安置渠道,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受灾群众收入,改善受灾群众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是通过组织灾区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在劳动中掌握并提高实用技能,可以增加灾区群众就业和发展能力,为灾后重建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持;三是可以营造“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社会氛围,增强抗灾自救的信心和决心,激发灾区群众重建新家园的积极性;四是可以在重建工作中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有效缓解财政压力、降低重建成本,提高赈灾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灾区城乡基础和公共设施重建为载体,以向当地受灾群众提供就业援助为主要实现手段,培养受灾群众自身发展和自我造血能力,为灾区经济社会发展夯实基础,帮助灾区群众实现灾后经济社会重建的多重目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扶持、群众自力更生的原则。灾后恢复重建各类工程的建设要积极推行以工代赈方式,通过政府组织引导和政策扶持,调动灾区群众艰苦奋斗、自力更生、重建家园的积极性。
  
  2.坚持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的原则。按照灾后重建规划,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就业等各类政策,统筹协调好灾后恢复重建中工程建设和赈灾资金物资、劳务报酬(实物)发放之间的关系,做到有机结合,形成合力。
  
  3.坚持优先就近、充分就业的原则。恢复重建项目要优先吸纳安排当地受灾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同时通过开发公益性和服务性就业岗位、加强岗位技能培训等方式,为灾区群众提供多种就业援助,增加就业机会。
  
  4.坚持自愿协商、保障权益的原则。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与受灾群众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用工协议,坚决杜绝违背灾区群众意愿强行组织投工投劳等行为,切实保障灾区群众的合法权益。
  
  5.坚持严格把关、加强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灾后恢复重建各类资金检查、稽察制度,认真落实工程建设劳务报酬的发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三、适用范围。
  
  恢复重建中,凡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含恢复重建基金)、各级地方财政资金、对口支援资金以及无特定要求捐赠资金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中,技术成分低、劳动密集型的项目,都要广泛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
  
  (一)适用区域。“5·12”汶川特大地震甘肃灾区地震烈度在Ⅵ度以上的陇南、甘南、天水、庆阳、平凉、临夏、定西、白银8市州的44个县区以及其他使用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地区。
  
  (二)适用对象。一是赈济对象必须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二是赈济对象的劳动技能水平必须符合工程建设的需要。对达不到要求的赈济对象可通过技能培训使其满足工程建设需求。
  
  (三)适用项目。恢复重建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适用项目:一是技术要求比较低的基础性、公益性工程和有关灾后恢复重建以劳务投入为主的服务性工作,包括城乡居民住房、基本农田、农田水利、农村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学校、医院、城镇供水、人饮工程、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等公益性设施建设和为居民生活服务的公益性岗位等;二是所有以工代赈项目;三是扶贫开发项目中的小型水利、梯田、集雨节灌、村组道路等所有工程类项目;四是所有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项目;五是鼓励企业利用相关政策在重建和生产经营中推行以工代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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