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质检量联[2006]285号
【颁布时间】 2006-06-26
【实施时间】 2006-06-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71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计量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五、加强对煤矿安全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煤矿安全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管,强化日常检查,强化授权后的监督。对未经授权、超过授权期限或者授权范围开展相关煤矿安全计量器具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未严格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有关要求进行计量检定、不严格执行检定周期或者不检定出具检定证书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对目前尚不具备计量检定条件的瓦斯传感器等计量器具,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企业进行检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督促和要求煤矿安全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相应的计量器具检定管理档案,定期将检定结果报当地县(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抄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安全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机构的业务指导。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加强煤矿安全计量工作的计划和目标。根据分类指导、分工合作的原则,共同研究解决煤矿安全计量方面的有关问题,制定相关的煤矿安全计量监督具体管理措施,并形成定期磋商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联合组织开展对煤矿企业的计量监督检查,推动煤矿安全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