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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⒉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由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建成一年以上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按规定未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⒊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和地下水监测等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㈢ 集中开展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企业专项整治,促进污染物减排工作。重点对艾比湖流域开展集中整治。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⒈对重点流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废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对不履行环保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⒉加大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制革、酒精及小冶金等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的,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要责令其停业、关闭。 ⒊结合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加大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力度。加大对饮用水源上游污染源和危险化学品、化工等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和环境隐患的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环境隐患整治不到位、污染环境的各类企业,有效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⒋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重点加强对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棉浆粕、制糖、制革、化工、蕃茄加工、建材等重点行业的监督检查,对屡查屡犯的超标排污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无除尘和废水处理设施或设施不正常运转、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一律予以高限处罚,加倍征收排污费,限期治理,向社会公开曝光;对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关闭取缔。 三、主要措施 ㈠ 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县市、口岸、赛里木管委会要继续按照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的要求,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充实和加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认真实施,有序推进,确保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工作格局。 ㈡ 加强案件查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县市、口岸、赛里木管委会要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㈢ 加强指导,强化检查考核。州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县市、口岸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指导,要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各县市、口岸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污企业的集中整治等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各县市、口岸落实各项重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进行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自治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于9月份组织对各县市、口岸重点行业、饮用水水源地、2005年以来环保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案件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集中督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