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市级及区县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采供血机构等要根据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完成地震灾害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3.3.1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伤员的现场急救、病员的转送以及院内救治等。 3.3.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灾区疫病信息监测和报告,饮用水检测、净化、消毒,灾民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以及对公众开展健康教育等。 3.3.3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灾区及安置区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3.4 采供血机构负责保障血液的采集和储备及供给。 3.4应急处置队伍 各区(县)卫生局结合当地实际,组建救灾防病卫生应急队伍,并按要求加强队伍的培训与演练,提高队伍应急处置能力。 3.4.1 组建医疗救护队伍,由临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地震灾害伤亡人员的抢救和治疗。 3.4.2 组建卫生防疫队,由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地震灾区环境消毒、污染水源的净化消毒、媒介生物消杀、卫生知识宣传、疫区疾病监测、预防性给药等工作。 3.4.3 组建卫生监督执法队,由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中的卫生执法与监督工作。 3.4.4 组建心理干预队,由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地震灾区各类人员的心理健康疏导等。 3.5临时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震区医疗卫生机构损毁时,要建立临时医疗卫生机构。由市卫生局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组建临时医院的人员和位置。临时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承担现场人员抢救和防病等任务。 4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启动预案响应 市卫生局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领导下,由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宣布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响应机制,并在省卫生厅的指导和同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迅速开展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2卫生救援的分级响应 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响应采取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灾害的分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医疗卫生救援响应。 发生Ⅳ级地震灾害,由区(县)卫生局负责启动医疗卫生救援Ⅳ级响应; 发生Ⅲ级地震灾害,由市卫生局负责启动医疗卫生救援Ⅲ级响应,市、区(县)卫生部门同时行动; 发生Ⅱ级以上地震灾害,由省卫生厅负责启动医疗卫生救援Ⅱ级响应,省、市、区(县)三级卫生部门同时行动,省卫生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请求卫生部给予援助。 4.3响应终止 地震灾害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结束,伤员在医疗机构得到科学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可宣布终止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转入常规工作,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5.1医疗救治 地震灾害的现场医疗救援应在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进行。医疗救援队伍进入灾区后,在救灾部门抢险救援人员支持帮助下,首先搜寻、集中伤员,然后检伤分类,先重后轻,现场抢救,及时转送。 5.1.1 检伤分类 选派有经验的医护人员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4种颜色的腕带,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识, 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危急伤员及有抢救价值的伤员优先得到抢救,一般伤员得到及时治疗。 5.1.2 早期救治 采取先救命、再治伤的救治原则,对呼吸道梗阻和窒息、心脏骤停等危及生命的急症伤员,要清除伤员呼吸道异物,保持呼吸通畅,进行心肺复苏、尽早气管插管及辅助呼吸。其他伤员采取对症治疗的原则,给予止血、补液、清创、包扎、保温、吸氧等治疗。对于骨折、关节损伤、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者,应予以临时固定。对火灾造成的烧伤病人,在脱离险区除去着火衣服后,要立即对其采取防止休克和感染的措施。 5.1.3 伤员的搬动 对于地震伤员,发现、怀疑有脊柱骨折时,搬动应十分小心,防止脊柱弯曲和扭转,以免加重伤情。搬运时,严禁一人抱胸、一人抬腿的方式搬动,应由3~4人托扶伤员的头、背、臀、腿部,抬放至硬质担架(或平板)上,然后固定运送。 5.1.4 伤员的转运 对一般伤员和采取紧急抢救措施后的重伤员,要及时分散转移到安全的医疗机构进行系统正规治疗。必要时成立转运小组,全面负责伤员的转运,并设立中转救援所,指定护送医疗队,携带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械等,通过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对伤员进行转运。长途转运中,要严密观察伤员病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护送到目的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