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淄博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淄卫字[2008]210号
【颁布时间】 2008-09-09
【实施时间】 2008-09-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81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5.1.5 灾区医院、临时医院和后方接受伤员的医院要做好救治伤员的统计汇总工作,及时上报。
  
  5.2疾病预防控制
  
  5.2.1 加强饮用水卫生措施
  
  地震发生后,要选择临时性供水水源并加以防护。选择临时性水源的总原则是先选用深层地下水,如有困难,依次选择泉水、浅层地下水、地面水,同时注意避免临时水源的污染。饮用水消毒以化学含氯消毒剂为主,采取直接投加法和持续加药法对缸水、井水进行消毒。另外,在地震灾害条件下,要强化对使用消防水龙带输水、用水车送水及用自备的取水工具分散取水等临时供水措施的卫生监督,保证饮用水卫生。
  
  5.2.2 加强食品卫生措施
  
  加强集体食堂、临时饮食供应点、外援食品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严防食品污染。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灾害过后恢复生产经营前,必须经卫生监督机构重新卫生审查、许可后恢复生产经营,在灾害袭击的非常时期,也要保证灾民吃到安全的食物。
  
  5.2.3 加强环境卫生措施
  
  协助有关部门要好灾民临时居住地建设、简易厕所的修建和垃圾粪便的收集处理、尸体的卫生处理等环境卫生工作。
  
  5.2.4 传染病控制
  
  重建安全饮用水系统,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生物媒介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传染源,加强病人的隔离、治疗,做好疫点(疫区)的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工作,及时开展应急计划免疫工作。
  
  5.3健康教育
  
  组织编印卫生宣传资料,宣传灾后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应急措施及要求,充分利用大众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等)和多种形式(如黑板报、宣传画、演出、讲课等)宣传灾后防病知识,力争提高灾民的卫生知识知晓率和卫生行为形成率。
  
  5.4疾病监测与报告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灾区疾病的监测和报告,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进行报告。
  
  6地震灾害后期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6.1开展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恢复和重建工作
  
  6.1.1 派往灾区的医疗救护队在完成医疗救护任务撤离灾区前,须做好与灾区医疗机构的交接工作,确保灾区伤病员医疗工作的延续性。
  
  6.1.2 灾区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与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纳入地方政府灾后重建整体计划,统一规划,优先安排,确保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工作的正常运转。
  
  6.2灾区伤病伤残人员的治疗与康复
  
  6.2.1 继续做好灾区留治伤病员的治疗工作。可以采取门诊、巡回医疗、家庭病床等多种形式,对伤病员进行检查、治疗,同时还要对发现的漏诊伤病员及时治疗。
  
  6.2.2 对于转送至后方医院的伤病员,进行系统检查,优化治疗措施。对需要长期治疗的伤员制订出相应的康复治疗计划。根据灾区恢复情况,后方医院可按照当地救灾防病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将基本痊愈的伤员分批转送回当地,并与当地医疗机构做好衔接工作。
  
  6.2.3 当地医疗卫生人员须对伤愈出院的伤病员进行回访、复查,对有功能障碍的伤员指导他们科学地进行功能锻炼,促进康复。对因地震造成精神疾患的病人给予心理康复治疗。
  
  6.3灾区的卫生防疫防病工作
  
  灾区的卫生局要组织开展与健康相关的灾害后果评价,继续做好卫生防病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6.3.1 迅速恢复和重建疾病监测系统。要尽快恢复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加强对传染病监测和疫情报告各个环节的督导检查,落实各项防病措施。继续加强灾区重点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临时组建的疾病监测系统的工作要逐步移交给恢复重建后的卫生防疫防病机构。进一步加强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
  
  6.3.2 广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按照"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整治临时居住区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清运垃圾污物,做好人畜粪便、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消灭蚊、蝇孳生地,开展居住地及其周围的灭鼠工作,努力消除传染病可能发生或传播的条件。
  
  6.3.3 加强食品卫生和饮水卫生监督管理。
  
  (1)强化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和经销卫生监督管理以及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
  
  (2)尽快恢复和重建饮用水供应系统,加强饮用水源和临时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管理,定期监测水质,保障供水安全。
  
  6.3.4 加强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非灾区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对来自灾区的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及时发现传染病人,采取措施,防止疫病的播散。灾区医疗卫生单位要对返回人员,加强传染病监测。
  
  6.3.5 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接种与预防性服药。尽快恢复和重建计划免疫设施和冷链系统。要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接种或普服药物工作,提高人群保护能力,预防相应传染病的发生。尽快恢复受灾地区计划免疫的常规接种,尤其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查漏补种,保护易感人群、消除免疫空白,防止计划免疫所针对的疾病的暴发、流行。
  
  6.3.6 继续深入开展卫生防疫防病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我防病意识。
  
  7物资保障
  
  各区(县)卫生局及有关单位负责为应急处置队伍配备必要交通、通讯工具,现场医疗救护设备、消杀灭药械、预防用生物制品、检验设备和试剂,以及个人生活用品和防护装备。同时做好救灾防病的物资储备。
  
  8附则该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