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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8]98号
【颁布时间】 2008-09-08
【实施时间】 2008-09-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83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3.各地要深入推行道路交通安全问责制,切实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认真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健全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
  
  4.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投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5.以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措施为主线,以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为载体,全面构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防控网络;将平安畅通县(市)区纳入平安创建活动,全面提升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能力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6.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组织制定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安排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经费,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顺利开展;抓好每年5月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月活动,并组织开展经常性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全面抓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的落实。
  
  7.加强对公路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整治,加大对公路危险路段整治资金的投入,改善道路通行条件;按照省政府要求,各地要认真制定整治方案,严格整治时限,落实配套资金,认真组织实施整治工作。
  
  (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和驾驶人的管理,实施机动车登记、检验和驾驶人的考试工作;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整治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定期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和特点,及时提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参与新建和改扩建公路竣工投入使用的验收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指导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城市道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客运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措施;组织实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和安全隐患突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牵头调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规范,加强对公路、桥梁的监测,完善公路标志标线和配套的安全服务设施,保障公路完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路危险路段的整治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将公路危险路段和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整治纳入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通达工程、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统筹安排,并加强对公路施工路段的安全监管;全面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严把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营运客车出站安全检查职责;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严把客运线路审批关,对申请的营运线路确认不具备道路交通安全通行条件的,严禁经营许可;已获得许可的,调整客运线路;对旅游客运车辆、高快客运车辆及营运线路在200公里以上的9座以上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全部安装GPS车载终端并纳入GPS营运监控系统。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抓好城市建设规划落实,加强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及时维修、养护道路,保持路面完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城市道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及时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桥梁,配合市政公用局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企业的监督检查,不断强化公共客运企业的责任意识和客运驾驶人的安全意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把生产企业注册准入关,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和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国家产品公告目录的车辆及配件行为;依法查处非法回收、销售报废汽车和擅自拼装、改装车辆以及销售假冒伪劣汽车零配件的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机动车成品及配件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和机动车维修单位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况;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拼装、组装的机动车;依法查处未经强制性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机动车零配件的行为;监督管理道路交通安全防护产品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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