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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8]98号
【颁布时间】 2008-09-08
【实施时间】 2008-09-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83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农业(农机)部门:负责拖拉机驾驶人的考试、发证和拖拉机驾驶证的审验以及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道路行驶牌证的核发等工作;强化对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和驾驶人的“户籍化”管理,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上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实施交通安全监管,对违法载人、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复训教育,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公安交通管理和交通运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监管;督促旅游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对导游和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
  
  宣传部门:指导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各级新闻主流媒体固定设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栏目,刊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告、通告和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公益广告;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舆论监督工作,加强检查考核,不断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社会覆盖面和公共影响力。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经常性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不断提高学校师生和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建立和完善校车及驾驶人管理档案,强化对校车及驾驶人的管理;坚决制止使用报废车辆、低速货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师生。
  
  司法行政部门: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监察部门: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制度;参与调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对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并对与事故有关的责任人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监察建议。
  
  卫生部门: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体系,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工作。
  
  环保部门:组织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和排气污染年度检测、污染防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机动车的报废工作。
  
  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按照养护规范加强公路养护,积极整治公路危险路段;加强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的监测,对技术状况达不到规范要求,或者路基、路面、桥涵、附属安全设施受损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组织抢修或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道路客运企业:承担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职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全过程负总责;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积极排查和整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加强对所属客运车辆的日常检验、维护、检测和出站客运车辆的安全检查;抓好所属客运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车辆所属单位:制定本单位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教育本单位职工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全面抓好机动车出车前、行车中、入库后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执行好车辆维修、保养、检测和报废制度。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指定内部交通安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完善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落实单位内部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奖惩制度。
  
  三、考核及奖惩
  
  (一)考核
  
  我市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考核办法由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制定,并在每年年初以《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形式公布。
  
  年度考核工作在昆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交通安全委员会代表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考核采取平时检查和年终集中教核相结合的方法,实行上一级对下一级进行考核。
  
  考核采用百分制,得分在75分以上的为合格,7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对当年行政区域内发生1起1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2起1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实行考核一票否决。
  
  (二)奖惩
  
  在年终考核评比中,对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落实、成效明显的,市政府将根据考核情况,对考评分数排名在前六名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对经考核不合格县(市)、区,且考核分数位列后三位的,以及发生1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未完成目标管理任务,市政府将在全市通报批评并给予“黄牌”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它
  
  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的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考核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各职能部门应按照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具体的考核奖惩办法,落实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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