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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巴彦淖尔市政府
【发文字号】 巴政办发[2008]57号
【颁布时间】 2008-09-08
【实施时间】 2008-09-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83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巴彦淖尔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资〔2008〕250号)和《巴彦淖尔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巴彦淖尔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活动。
  
  第三条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单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如流动资产处置、固定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处置以及无形资产处置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六条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的依据,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㈠闲置资产;
  
  ㈡仍有使用价值,但继续使用已不能满足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资产;
  
  ㈢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㈣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㈤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㈥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㈦无形资产的损失;
  
  ㈧依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由巴彦淖尔市财政局按下列规定予以审批:
  
  ㈠主管部门的固定资产处置,由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㈡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㈢各部门、各单位处置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资产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㈣重要资产处置事项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报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㈠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应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根据资产处置管理要求,按处置方式不同报送有关资料,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查核实。
  
  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核后,报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审批。
  
  ㈢财政审批。
  
  ⒈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国资科根据处置申请及资产情况,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会签局内各相关业务科。
  
  ⒉各相关业务科提出书面意见,反馈国资科。
  
  ⒊国资科报分管局领导审定,以正式文件批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并抄送各相关业务科。
  
  第十条 对于货币性资产损失,巴彦淖尔市财政局依据《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巴财国资[2007]341号),对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认定和审批。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证据及有关材料:
  
  ㈠固定资产报废、报损
  
  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⒉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固定资产卡片等;
  
  ⒊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国家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车辆报废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专业设备等国家无专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由其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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