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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昆明市贯彻养犬管理条例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 昆明市贯彻养犬管理条例工作方案 《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实行。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特制定《昆明市贯彻养犬管理条例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工作目标 确保《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市民的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通过逐步建立健全养犬管理工作长效机制,使我市的养犬管理工作逐步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杜敏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市政府祝崇祯副秘书长、市公安局杨劲松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分管领导、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杨劲松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主要领导兼任。 要求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参照成立工作协调机构开展工作。 三、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牵头开展工作,其他成员单位密切配合责任单位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确保《条例》顺利实施;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并按《条例》规定履行好监管职责,为本级养犬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发动基层组织,加大《条例》宣传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二)在《条例》实施前,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养犬管理工作办证点,其中,盘龙区、五华区、官渡区、西山区,每区至少设置2个办证点,其余各县(市)区,至少设置1个办证点;制定办证点设置规范要求,规范操作流程;完成办证点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完成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报批及收费许可证报批、制发工作;公布全市“一站式”养犬登记办证点的地点;对养犬管理登记、复检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做好《条例》实施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各级公安机关规范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向社会作出养犬管理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的公告;制定犬只留检所设置规范要求。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协助单位:市农业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四)按照批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负责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费的收取,并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确保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五)在《条例》实施前,按照市公安局、市农业局的规范要求完成行政区域内犬只留检所或过渡性犬只留检所的设置,确保《条例》实施后送交犬只有关养、处置场所;设置过渡性犬只留检所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完成犬只留检所设置工作。 责任单位:东川区、安宁市、晋宁县、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县、禄劝县、寻甸县政府。 (六)在《条例》实施前,完成昆明市过渡性犬只留检所的设置,做好犬只留检所的管理工作,并开展新建昆明市犬只留检所的选址新建前期工作。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协助单位: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七)按照职能职责,履行好《条例》规定的职责,相互配合,建立养犬管理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开展好养犬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 四、工作步骤 (一)《条例》施行准备阶段(2008年9月8日至2008年9月20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条例》要求,科学组织,精心筹备,制定相关的工作方案,进一步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能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