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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9月20日至2008年9月30日) 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印制相关宣传册,加大对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开座谈会,制作宣传栏,发放宣传册(单)等形式,利用宣传窗、宣传车等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地向广大市民和养犬户进行宣传,争取群众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同时,公安机关要公布《条例》实施咨询电话,方便群众了解《条例》。要组织民警在辖区内认真开展养犬普查工作,摸清所辖范围内的养犬情况。要以居民生活区和居民休闲活动场所等为重点。要争取社区居委会的配合,深入居民区逐户摸排,详细掌握饲养犬只的居民、犬只数量、犬只种类及养犬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督促犬主对符合饲养条件的犬只按时进行免疫和登记,督促重点区域内饲养烈性犬的市民在2008年10月1日前自行处置所饲养的犬只。 (三)集中登记办证阶段(2008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政府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做好登记办证及相关工作。要在规定设置的“一站式”登记办证点,根据工作需要,分别抽调足够人力,确保登记办证等相关工作有条不紊进行,并按程序和要求主动做好集中办证服务工作。同时,应建立健全犬类档案,市公安局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对全市办理养犬登记信息情况实行联网管理。各办证点应将养犬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申请日期、审批表号码;登记犬只的犬种、犬名、犬龄、体态特征等,以便管理、查询、核对和应诉。2008年10月1日开始,公安、城管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全面清理、收容无主犬、流浪犬以及公民饲养的烈性犬。 (四)总结巩固阶段(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一是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相关单位要组织人员对管辖范围的养犬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工作不到位的区域进行重点整改,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养犬户除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二是做好整治工作的验收工作。由养犬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对集中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并责令重新组织整治;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三是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集中整治结束后,各相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把突击清理与日常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常抓不懈。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养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大人力、物力投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探索和完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把日常养犬管理工作与当前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重点地区重点整治,力争取得明显效果。同时,职能部门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养犬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取得领导的支持。 (二)严格审核、审批和办证制度。公安、农业(畜牧)部门应认真审核、审批。养犬管理费的收取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制度,统一使用行政事业收费专用收据,按时上交收据存根和所收款项,不得使用非正式收据。同时,审核、审批责任人要认真负责,严禁违规办证。 (三)开展考核、考评,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明确责任,负责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在养犬管理工作中不推诿、不扯皮,并建立健全养犬管理工作考核制度,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和同考核。在我市养犬管理重点区域,要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清理整顿、收缴等工作措施。对因养犬管理工作治理不力、不认真履行养犬管理职责而导致本地区犬类危害突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问题的单位,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落实情况报送及信息反馈。为保证市养犬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时掌握《条例》实施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在9月10日以前将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机构、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报昆明市养犬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5849081,传真:5849113),并将贯彻执行《条例》各阶段工作小结在每月20日前报送市养犬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