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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三府[2008]203号
【颁布时间】 2008-09-08
【实施时间】 2008-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84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29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7〕20号)精神,制定《三亚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本《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议(5届第50号)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八日

  
  
三亚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
  
  为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享受待遇以完全履行缴费义务为前提;资金来源由参保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一)被征收土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征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
  
  (三)被征地时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年满16周岁)以上;
  
  (四)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含市区、镇政府所在地)因累计征地失去1/2以上农用地的人员;
  
  (二)在城市规划区外因累计征地后,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低于市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1/3的人员;
  
  (三)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根据该项目征收土地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民所在镇人均耕地水平核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
  
  (四)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对象的具体名单,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同意,报镇政府核准后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办理《三亚市被征地农民证书》。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村委会为单位。村委会依据批准的参保人名单及相关材料到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按照征地时参保人的年龄和达到养老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养老金待遇水平每月400元所对应的缴费标准确定,在征地时一次性足额缴纳(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预缴及待遇标准见附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参保个人负担30%,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集体经济组织负担20%,从土地补偿费中扣除;政府负担50%,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准备金。市政府在新增建设用地、存量土地、闲置土地供应时,从政府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提取15%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准备金,用于年度待遇调整支出和增强基金抵抗风险能力。准备金达到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的20%时,不再提取。
  
  (三)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参保人个人账户。保险费积累利息按不低于1年期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上浮10%确定。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截留或挤占、挪用。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营和实现保值增值。
  
  (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应及时将个人、集体和政府负担的养老保险费转入财政基金专户,并将相关情况抄送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农保经办机构。
  
  (三)市农保经办机构支付待遇时,应提出用款计划,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拨付给市农保经办机构,由其按时足额发放给个人。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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