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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三府[2008]203号
【颁布时间】 2008-09-08
【实施时间】 2008-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84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一、享受待遇的条件、时间
  
  (一)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
  
  (二)参保人、集体经济组织、政府一次性缴足各自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被征地农民达到养老年龄且愿意参保的,从一次性缴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愿意参保的,从退还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集体和政府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准备金;处于劳动年龄段(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的,待进入养老年龄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享受待遇的标准
  
  (一)养老金的标准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1/160,高于第四条一款规定每月400元待遇标准的,按实际水平发放;低于每月400元待遇标准的,按每月400元发放。
  
  养老金水平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三、相关规定
  
  (一)参保人终身生育一个子女(有独生子女证)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加发5%;独生子女死亡或无子女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加发10%。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二)参保人进入城镇就业并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三)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或户籍转移到海南行政区域外,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四)参保人未享受待遇之前死亡的,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可以由法定继承人领取;享受待遇不足十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享受待遇不足十年死亡且无法定继承人或者享受待遇逾十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准备金。
  
  (五)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市农保经办机构委托邮电、银行等机构代发,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
  
  第六条 组织管理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工作,并根据实际制定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配套措施和办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登记、基金核算、发放以及参保人员档案等具体经办工作由市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单位需安置人员的数量、征地补偿费用和政府、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应承担养老保险费的统计、拨付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和政府承担部分的资金筹集、调剂、调拨工作;
  
  市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被征地补偿资金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市监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违规违纪责任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农保经办机构、各区、镇政府、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或流失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被征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入财政基金专户的;
  
  (二)挪用、截留、侵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期或不按规定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的;
  
  (四)擅自减少或增发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的;
  
  (五)违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六)弄虚作假虚报被征地农民数量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八条 参保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用虚假手段冒领养老金的,由市农保经办机构如数追回,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参保人在享受待遇问题上存在争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表
  
  
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预缴及待遇标准表
  
  (男满60周岁启领养老金)

  
  单位:元
  
   档
  
  月次
  
  一领
  
  次性 取
  
   缴费 标
  
   标准 准
  
  缴费年龄
  
  一档
  
  二档
  
  三档
  
  四档
  
  五档
  
  六档
  
  七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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