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8]93号
【颁布时间】 2008-09-07
【实施时间】 2008-09-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84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昆明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昆明市工商局制定的《昆明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七日

  
  
昆明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昆明市工商管理局)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商标战略的实施,促使企业更好地利用商标树立形象,增强我市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加强对知名商标的培育和保护力度,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昆明市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设立“昆明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知名商标认定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质监局、市经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在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方面有培育、认定、保护、奖励等职责。“市知名商标认定委”下设“昆明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知名商标认定办”)具体负责“市知名商标认定委”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
  
  第四条 昆明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申请、特别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认定昆明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户籍在昆的自然人;
  
  (二)申请认定的商标是依法核准的有效注册商标,商标权属关系明晰,无权属争议;
  
  (三)申请认定的商标,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依法使用;
  
  (四)申请认定的商标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五)申请认定的商标,其产品或者服务在本市的知名度、满意度较高,能较长时期保持稳定、社会声誉好;消费纠纷能及时得到圆满解决;
  
  (六)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商品质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我市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七)商标所有人应具有商标专管机构或人员,并依法制定商标使用、管理及保护制度。
  
  第六条 申请认定昆明市知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填写《昆明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有效《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证明;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证明;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二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
  
  (七)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的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和对商标知识产权保护记录的证明;
  
  (八)证明商标知名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昆明市知名商标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申报。申请认定昆明市知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根据本办法规定,向“市知名商标认定办”提出申请,并填报《昆明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初步审定。“市知名商标认定办”对认定申请进行受理,并对申报材料按昆明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认真审查,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审定。
  
  (三)评审。“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对“市知名商标认定办”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提出评审意见。
  
  (四)公示。对符合昆明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商标,由“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在市级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异议。对不符合昆明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商标,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认定。初审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经“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复核确认,通过认定,予以公告并颁发《昆明市知名商标证书》;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第八条 申请、评审和认定昆明市知名商标,除按规定收取评审、公告费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昆明市知名商标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一)昆明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在其产品的包装、装潢、服务场所、广告宣传、贸易活动中,使用“昆明市知名商标”字样、标志;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