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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08]16号
【颁布时间】 2008-09-05
【实施时间】 2008-09-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85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2008-2012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2008-2012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五日

  
  
长春市2008-2012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规划

  
  为贯彻落实省民营经济三年腾飞计划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工程的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07〕8号)精神,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加快小企业生成和发展,推动全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坚持科学发展观为主线,以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为主体,以全民创业为动力,以创业促发展为方针,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发挥区域优势,推进全市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与发展。
  
  二、基本原则及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市场运作,政府引导;突出特色,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协调联动。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五个原则:
  
  1.坚持市场运作、政府推动的原则。要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建立市场化运作、政府扶持、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坚持多元投资,多形式运营,把承担政府政策性、公益性目标与基地的市场化运作结合起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2.坚持与产业集群建设相结合原则。特色产业、产业集群是我市民营企业的优势和潜力所在,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要注重特色产业、产业集群的发展,通过建设基地,整合提升特色产业整体技术水平,发展和壮大特色产业集群。
  
  3.坚持基地建设与社会化服务配套的原则。创业孵化基地不仅要为创业者提供有形的场地厂房,还要建立或引进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政务代理、信息咨询、创业辅导、融资担保、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法律援助等服务平台,发挥创业孵化基地的综合作用。
  
  4.坚持因地制宜,整合资源的原则。政府统一规划,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一是充分利用现有各类闲置场地、厂房、校舍楼宇等设施,为创办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支持;二是挖掘现有园区孵化企业的潜能,既抓好园区内小企业的孵化,又解决入驻企业及其职工的后顾之忧,完善配套服务。
  
  5.坚持低门槛准入,场地滚动使用原则。对符合产业政策,不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不属高危行业,初期投入不大的企业均可进入;对创业基地培育的小企业,经过2-3年培育,成长壮大后,必须迁移到工业园区寻求更大的发展,空出场地培育新的企业。
  
  (二)发展目标。
  
  1.近期目标:2008年全市规划新建创业孵化基地14个,续建孵化基地12个,规划占地面积376.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66.1万平方米,计划投资68.3亿元,年末计划完成建筑面积150.7万平方米,全部建成可实现带动就业5万人。至年末,各县(市)区、开发区至少要建成创业孵化基地1个,就业压力大的区域要建成创业孵化基地2-3个。
  
  2.中期目标: 2008-2012年全市要重点建成60个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面积将达到600万平方米,其中:前两年每年完成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厂房建筑面积150万平方米,后三年每年完成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厂房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创办中小企业10000个,增加就业人员10万人,创造产值100亿元。
  
  三、建设标准、建设方式及主要职责
  
  (一)建设标准。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或以政府扶持为主,引导社团、民营资本出资建设,拥有孵化服务场所、服务设施和服务机构,能够为初创企业的生成发展提供低成本和全方位服务的公益性组织。具体标准为:
  
  1.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厂房建筑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应在50户以上,安排从业人员3000人以上;县(市)区、开发区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厂房建筑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应在30户以上,安排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当年基地内企业入驻率或入驻面积达到60%以上。
  
  2.创业孵化基地要有相应的道路、电、水、排水、环保、消防、通讯、网络、绿化及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
  
  3.创业孵化基地要具备统一的公用设施及完备的公共孵化服务功能,要有公用的会议室、洽谈室、培训教室、免费使用的信息查阅及交流系统等,要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能及时为入孵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技术支持、资金融通、人才培养与推荐、信息查询、市场开拓、事务代理等服务,且服务满意率在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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