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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东政办字[2008]92号
【颁布时间】 2008-09-05
【实施时间】 2008-09-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85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针对具体案件而有选择性地作出或者不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缩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现就我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进行,不得违法创设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把加大罚没额度、增加罚没收入作为行政执法目的。
  
  (二)合理原则。行政处罚结果要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一致,不得过罚失当。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应当给予同等或基本同等的行政处罚,不得区别对待;在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处罚应当前后一致或基本一致,不得畸轻畸重。
  
  (三)公开原则。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应当公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准应当公布,行政处罚的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除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外,还应当就从轻、减轻、从重等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据作出说明。
  
  (四)教育原则。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应当立足于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不应简单给予行政处罚。
  
  二、主要措施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着重建立行政处罚基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详细归纳本部门执法领域发生违法行为的种类,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若干行为等级,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等级,将不同的违法行为等级与处罚裁量等级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准。
  
  (一)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三)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从重处罚:
  
  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3.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4.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在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6.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7.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8.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起主要作用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三、工作步骤
  
  市级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基准。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逐法逐条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再按照本实施意见所确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执法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基准应当做到全面准确、等级适当、排序科学,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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