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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针对具体案件而有选择性地作出或者不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缩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现就我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进行,不得违法创设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把加大罚没额度、增加罚没收入作为行政执法目的。 (二)合理原则。行政处罚结果要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一致,不得过罚失当。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应当给予同等或基本同等的行政处罚,不得区别对待;在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处罚应当前后一致或基本一致,不得畸轻畸重。 (三)公开原则。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应当公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准应当公布,行政处罚的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除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外,还应当就从轻、减轻、从重等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据作出说明。 (四)教育原则。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应当立足于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不应简单给予行政处罚。 二、主要措施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着重建立行政处罚基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详细归纳本部门执法领域发生违法行为的种类,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若干行为等级,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等级,将不同的违法行为等级与处罚裁量等级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准。 (一)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三)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从重处罚: 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3.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4.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在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6.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7.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8.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起主要作用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三、工作步骤 市级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基准。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逐法逐条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再按照本实施意见所确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执法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基准应当做到全面准确、等级适当、排序科学,具有可操作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