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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9-05
【实施时间】 2008-09-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86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以太阳能和生物质能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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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建立引导激励机制。运用土地、税收、财政、信贷、价格等政策,实行政府引导、企业投资、市场运作,鼓励各类资本特别是电力电网企业进入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领域。优先保障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用地,减免市级权限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费;垃圾焚烧发电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完善垃圾清运系统和收费机制,依据国家现行政策,凡达到国家要求参混常规能源比例达20%的企业,享受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涉及的上网电价补贴政策,积极争取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保障企业正常运转,实现昆明主城和滇池流域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资源化;引导太阳能企业进入产业园区,享受高新区产业发展相关优惠政策。能源产业化发展企业实行最优惠税收政策,新投资建设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固定资产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增值税“两免三减半”和所得税“五免五减半”;新投资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和生产调配车用乙醇的企业,增值税“即征即返”;生产调配车用乙醇企业在试点期内免征消费税。设立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从2009年起,每年安排资金2000万元,连续5年共安排1亿元,主要用于产业研发、政策补助贴息和成果奖励等方面,扶持可再生能源龙头和骨干企业扩大生产能力。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支持,争取资金作为无偿投入。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项目发电的企业,发电价格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执行。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投资项目规模化的企业,实行最优惠的“一企一策”。
  
  (十八)建立市场投入机制。鼓励各类资本进入发展,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一是通过内联外引,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国内国际合作,引入国内外实力企业,扩大和提高利用外资规模水平。二是以产业投资公司、国有持股经营公司等作为参股、融资担保平台,为企业提供融资信托。三是重点扶持1-2家本地光伏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各种债券筹资,在短期内达到国内创业板上市标准。四是加强银政协调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企业的信贷资金投入,争取金融机构对贷款实行差别定价,支持企业积极使用各类新型金融产品。五是充分借助《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实施,鼓励我市范围内企业积极而有序地开发CDM项目,引进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积极争取国外资金补贴,形成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和快速有效的资本循环,推进产业升级。
  
  (十九)建立自主创新机制。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在承接产业和技术转移的基础上,立足已有技术设备,改进和加强生产经营领域的薄弱环节,形成拳头产品,打造企业品牌,扩大产品影响。加强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实现核心技术国产化、国产设备规模化。引导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开发,加大研发投入,通过招标形式,调动产学研各方力量协同攻克关键技术。鼓励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投资建设获新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中心”的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企业,市级分别给予8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该方面技术研发。对通过自主创新率先实现LED光转化效率和晶体硅提纯能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实现产业化的科技成果,市级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建立人才支撑机制。结合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体系建设需要,引进和培养专业领域高级技术和管理人才,为提高技术水平、打造优势产业提供先进技术保障和人才支撑。建设绿色、优质、高效的软环境,吸引海内外优秀人士到昆创业发展,聘请国内外相关领域专家、高级技术人员组成咨询委员会,为加快我市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切脉把关;吸引国内外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共建相关产业博士后流动站;对到昆进行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创业的“两院”院士或自带项目、创新技术,有突出成效的人士,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意见》(昆通〔2008〕29号)相关规定执行。支持高校、职业院校开设专业技能课程,扩大后备人力资源。
  
  (二十一)建立规范管理机制。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产业和市场发展。引导科研机构和企业参与光热光伏产品相关标准的制定,争取形成重点产品的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扩大市场份额。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制定太阳能产品及安装等标准规范,按照市场选择需要,提高行业标准,加强行业管理,实行质量监督、检测和认证,推动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打造一批质量过硬、技术含量高,在市场上有较高信誉的品牌产品和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力争打入国际市场,形成产业市场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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