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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9-05
【实施时间】 2008-09-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86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以太阳能和生物质能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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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建立技术服务机制。建立完备的技术服务体系,培养和发展一批技术现代化、产品标准化、企业规模化、市场规范化的生活型和生产型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咨询、专业指导和维修服务,从根本上克服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中的市场障碍。在农村地区建立服务站或成立能源服务公司,以项目建设为依托,健全基层能源服务体系,为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和应用提供技术支撑,尤其要支持建立太阳能综合利用工程和沼气工程服务公司,为城乡太阳能、沼气工程及其发电设施提供可靠的技术服务;配合生物液体燃料生产和销售,建立相应的配套服务体系。
  
  (二十三)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作用,广泛开展资源节约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的节能环保意识。鼓励各类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普及、技术推广、宣传表彰等活动。推介示范典型,建立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示范场所,组织开展创建节约型社区、街道、村镇和单位等活动,普及节能知识和措施,倡导“节约资源、从我做起”、改善生活质量与节能并重的理念,培育科学用能和绿色消费方式,引导群众自觉使用节能产品,营造使用绿色能源的良好氛围。将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到城乡各地,提高对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的认知度,提高广大群众接受和使用可再生能源的自觉性和自愿性,让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意识深入人心,形成浓厚的社会氛围。
  
  (二十四)建立领导协调机制。加快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是资源、环境与经济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和服务力度,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结合昆明市可再生能源发展重点,成立以市政府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昆明市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日常工作,并会同市经委、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加强对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建设及综合开发利用的指导和协调。全市各级各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建立联动协调配合机制,明确责任和分工,确保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抓出成效。市发改委牵头编制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市经委制订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规划,加强产业发展指导;市科技局、市农业局负责科技成果应用和转化指导,配套制订昆明市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争取将昆明列为“国家太阳能综合应用科技示范城市”,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园林绿化局要严格按照省建设厅云建标〔2008〕185号文和市建设局、市规划局昆建发〔2008〕347号文的规定,从建设规划、审批、验收等方面加大监管力度;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融资服务,落实各项财政税收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和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对本地区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工作负总责,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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