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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肇府办[2008]88号
【颁布时间】 2008-09-04
【实施时间】 2008-09-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87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市经贸局市国资委关于在全市企业建立调解组织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司法局、市经贸局、市国资委《关于在全市企业建立调解组织的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二○○八年九月四日

  
  
关于在全市企业建立调解组织的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指示精神,构建“大调解”格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实现肇庆的长治久安和和谐稳定,根据2008年全省企业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的要求,现就加强企业调解组织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大目标,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为主线,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努力拓宽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建立和规范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企业内部纠纷调解和预防工作,促进企业稳步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肇庆、平安肇庆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一)300人以上的企业(包括国营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300人以下的企业设立调解小组。
  
  (三)工业园区已成立管理委员会的,可在工业园区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业园区辖下的各企业均设立调解小组。
  
  (四)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9人组成;企业调解小组由3-5人组成。企业调解组织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性成员。员工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企业,调解办公室应有2名以上专职调解员。
  
  (五)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设立在企业内部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
  
  1、积极协同企业工会调解企业内部职工之间在生产、生活和经营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2、协助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协调企业劳动关系;
  
  3、调解或协同有关部门、单位的调解组织联合调解本单位职工与其他单位职工、驻地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
  
  4、结合调解工作,向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宣传厂规、厂纪,教育职工及家属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要与企业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细致的调解工作,建立和谐劳动关系,营造良好企业文化,促进企业发展。
  
  5、及时向企业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矛盾纠纷信息和调解工作情况,积极建议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反映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6、指导所属调解小组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
  
  7、推动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三、工作安排
  
  为了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长效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构建我市“大调解”格局,计划用两年时间在全市全面建立健全企业调解组织,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动员宣传阶段(时间是2008年10月-12月)。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要将在企业建立调解组织的工作提高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要将该项工作列入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民来信来访等工作范围。要深入各企业进行宣传动员,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对企业发展的作用和意义,提高企业领导对开展企业调解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引导企业领导正确认识人民调解的性质和作用,动员企业以积极主动的态度抓好人民调解的组建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在11月底前制订建立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方案,摸清底数,建立台帐,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第二阶段:组建阶段(时间是2008年12月-2009年12月)。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在动员宣传的基础上,推动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采取先试点,然后逐步铺开的方法,在企业分期分批地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在组建过程中,要强化管理和指导,提出具体工作要求。要善于总结经验,分析不足,改进工作,推动工作全面开展。
  
  第三阶段:验收评比阶段(时间为2010年1月-2月)。市将组织验收评比小组对各地各部门组建企业调解组织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评比,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不断推动全市企业调解组织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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