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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东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颁布时间】 2008-09-03
【实施时间】 2008-09-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88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东营市旅游景区建设管理办法


  《东营市旅游景区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张建华
  
  二OO八年九月三日

  
  
东营市旅游景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开发旅游资源,规范景区管理,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旅游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是指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娱乐健身等功能,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包括风景名胜区、历史遗迹、革命纪念胜地、温泉疗养地、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旅游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和水库、湖泊、海滨划定的游览区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各类旅游景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旅游景区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注重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的原则,落实环境与资源保护制度,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建设经营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农业、林业、自然保护区、国土资源、水利、文体、环保、财政、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旅游景区的建设管理。
  
  第六条 市、县区政府将旅游景区的规划、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扶持旅游景区发展。
  
  设立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宣传推介、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对重点项目的引导、配套和扶持。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七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主要包括景区现状、性质、范围、功能分区、保护和开发措施、环境容量预测、配套设施、投资与效益估算和专项规划等。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景区总体规划编制,主要包括景区开发建设具体方案、资源和景观的具体保护措施、建设控制指标、建设项目选址、重大建设项目的景观设计方案等。
  
  第八条 编制旅游景区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旅游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选择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编制旅游景区规划,应当征求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通过专家评审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
  
  属于市级重点保护范围及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景区规划,须经市旅游规划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 在市级和市级以上重点保护范围内开发建设新景区,应当按照景区内游览、景区外食宿的原则划分游览区和生活区,并按规定设置配套的环卫设施和其他服务设施,与景区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通过独资、参股、合作、合资等形式开发建设旅游景区。
  
  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特许、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景区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规划、破坏景观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开发活动。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十四条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利用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迁移、拆除。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建筑规模和风格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适用、美观、安全的要求。
  
  第十六条 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植被。严禁在景区内倾倒建筑弃土和废渣。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统一规划、属地管理、部门指导、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谁投资、谁受益,推进景区经营企业化。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并落实旅游景区管理制度;
  
  (二)设立游客服务中心,为游客提供服务;
  
  (三)设立卫生室,配备专职医务人员;
  
  (四)配备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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