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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阿署发[2008]58号
【颁布时间】 2008-09-01
【实施时间】 2008-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92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五)逐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实现社区居民健康档案等微机化管理和健康信息动态管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的管理水平。
  
  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
  
  根据《阿拉善盟社区卫生人员培训规划》,采取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岗位培训、进修等形式,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才岗位培训。
  
  鼓励各旗级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工作,可以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挂牌医生、护士作兼职服务。鼓励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应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原单位应保持其离退休待遇不变,但必须到旗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二)加大城镇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力度
  
  建立二级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长效机制。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为社区卫生机构免费安排培训进修人员。旗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高、中级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有计划地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到旗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技术和服务水平。
  
  (三)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
  
  盟卫生行政部门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审批。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各地区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确保服务质量。对不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予以撤销。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确保就医用药安全。严格财务、审计监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履行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能。加强行政自律,开展创建"群众满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活动。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
  
  旗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加强对考核评价工作的监督,完善社区卫生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评价与补助挂钩。
  
  (四)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
  
  积极探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收入分配制度,实行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以绩效工资为主的收入分配办法。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
  
  五、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经费投入
  
  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精神,建立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购买,基本医疗服务由医疗保险和个人支付,医疗救助由政府和相关部门予以补助的多渠道多层次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盟、旗两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项目、服务规范,按照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在预算中安排社区卫生公共服务专项经费、基本建设、房屋修缮、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经费。从2008年起,用于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经费,按照辖区内常住人口每年人均不低于10元的标准补助,即国家4元、自治区2元、盟级2元、旗级2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长。补助经费必须根据考核结果足额拨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二)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
  
  各地区积极协调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所需硬件设施及入网费、网络服务费等由旗政府协调解决。将符合规定的基本用药、诊疗项目、服务项目等纳入基本医疗支付范围。要创造条件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上级医疗机构之间形成有效的双向转诊机制。
  
  (三)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新建社区(小区)或旧区改造成居民区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在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中,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预留一定面积的业务用房,作为政府资产无偿提供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已建成的社区,由旗级政府协调有关单位解决业务用房,并逐步将产权变为政府所有,交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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