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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颁布时间】 1988-01-21
【实施时间】 1988-01-2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59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关于惩 治走私罪的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走私鸦片等毒品、武器、弹药或者伪造货币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四、走私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走私货物、物品价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货物、物品价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走私货物、物品价 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走私货物、物品价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或者价额不满2万元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二人以上共同走私的,按照个人走私货物、物品的价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走私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走私货物、物品的总价额处罚;对其他共同走私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走私货物、物品的总价额处罚。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价额处罚。
  
  五、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走私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货物、物品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对个人犯走私罪的规定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走私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价额在30万元以上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价额不满30万元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走私,违法所得归私人所有的,或者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名义进行走私,共同分取违法所得,依照本规定对个人犯走私罪的规定处罚。
  
  六、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第四条 、第五条的规定处罚:
  
  (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关税,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2)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的,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关税,擅自将捐赠进口的货物、物品或者其他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前款所列走私行为,走私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七、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前款所列走私行为,走私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八、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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