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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以及附件一《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已经失效的法律目录》、附件二《1978年底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已经不再适用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组织条例目录》。 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6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清理建国以来颁布的法律的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包括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的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据统计,从1949年9月至1978年底,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者批准的法律共有134件,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对这些法律逐件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一些法律专家的意见。在清理的134件法律中,已经失效的有111件(见附件一),继续有效或者继续有效正在研究修改的有23件。已经失效的111件法律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一)已由新法规定废止的11件。 (二)已有新法代替的41件。 (三)由于调整对象变化或者情况变化而不再适用或者已经停止施行的29件。 (四)对某一特定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条例,已经过时的30件。 对现已失去法律效力的111件法律,除已由新法规定废止的11件以外,对其余的100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这些法律已经不再适用,但是过去根据这些法律对有关问题做出的处理仍然是有效的。 此外,在1978年底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48件(见附件二),因新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已经制定,各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都已成立常务委员会,各自治地方都已经或正在另行制定自治条例,上述组织条例已因情况变化而不再适用。 以上报告和附件一、附件二,请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1987年11月11日 附件一: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已经失效的法律目录(111件) 附件二:1978年底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已经不再适用的民族自治地方组织条例目录(48件) 附件一: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已经失效的法律目录(111件) 一、已由新法规定废止的11件 1.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195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5.消防监督条例(195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 6.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195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195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8.国务院关于调整获利较大的经济作物的农业税附加比例的规定(195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 9.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 10.商标管理条例(1963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定(1978年3月通过) 二、已有新法代替的41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 3.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 4.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1952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 6.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与外国订立条约、协定、议定书、合同等的统一办法之决定(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