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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当事人一方发明前款所列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当事人一方没有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四章 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十四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十五条 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转让方和受让方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但是,不得以合同条款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十六条 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许可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 (二)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并不得许可合同约定以外的第三方实施该专利; (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 技术转让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项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在专利权有效期限终止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以后,专利权人不得就该项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三十九条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 (二)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 (三)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技术; (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 (三)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转让方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转让技术的,除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二)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三)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 受让方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必须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交还技术资料,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二)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转让方同意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三)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 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专利、使用非专利技术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转让方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非专利技术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合同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无权分享另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 第五章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四十四条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第四十五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阐明咨询的问题,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 (二)按期接受顾问方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技术咨询合同的顾问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利用自己的技术知识,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委托方的问题; (二)提出的咨询报告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数据和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所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付的报酬应当如数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顾问方未按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所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按照顾问方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委托方承担。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