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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5-17
【实施时间】 2006-05-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94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协调小组工作职责和相关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关于"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工作要求,我委成立了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协调小组,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并按照委内各相关单位以及直属、挂靠单位职责,制定了成员单位在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现将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小组工作职责和相关单位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协调小组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政策规定和制度规范,创新管理服务措施和手段,总结先进经验,定期向国家人口计生委汇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展情况。
  
  二、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分工方案》的各项工作要求,加强与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农民工办)、中央综治委等部门的工作沟通,及时汇总上报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三、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联合调研和课题研究工作,督促检查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工作情况。
  
  四、不定期召开协调小组会议,共同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指导基层推进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人口计生委相关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职责分工
  
  办公厅
  
  (一)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协调,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总体目标,统筹协调和督查。
  
  (二)充分发挥国家人口计生委兼职委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加强部门配合,推进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三)会同有关单位,总结和推广各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和创建服务型管理模式的新鲜经验,加强和改进基层管理和服务工作,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政策法规司
  
  (一)制定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调研、便民维权服务和各项工作的督查。
  
  (二)参与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农民工办)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和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加强部门协作、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
  
  (三)会同发展规划司、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等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考核和信息交换平台推广应用工作;会同宣传教育司,开展面向流动人口的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会同科技司,指导各地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会同财务司,指导各地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会同有关单位,促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制度的改革。
  
  (四)会同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依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支持流动人口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会同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做好流动人口课题研究和药具免费发放工作。
  
  发展规划司
  
  (一)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我委组织实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促进基层基础工作的落实。
  
  (二)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出生统计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信息的异地交换和共享。
  
  宣传教育司
  
  (一)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经常性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在"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行动"等活动的宣传工作中,统筹安排,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
  
  (二)制作符合流动人口特点的计划生育宣传品,提供通俗易懂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预防性病、艾滋病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
  
  (三)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宣传报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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