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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5-17
【实施时间】 2006-05-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94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协调小组工作职责和相关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接上页]

  科学技术司
  
  (一)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纳入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评估指标体系。禁止流动育龄妇女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二)针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现状和需求,开展调查研究,为流动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技术服务。组织参与"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等有关活动。
  
  (三)协同政策法规司、财务司,研究和督查各地为流动育龄妇女提供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落实情况。
  
  财务司
  
  (一)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指导各地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等支出项目所必需的经费。
  
  (二)指导各地推行和建立省(区、市)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统一结算制度。
  
  (三)会同有关单位,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
  
  人事司
  
  (一)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职业教育培训和能力建设规划,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二)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导地方在机构改革中,妥善解决流动人口集中地区乡镇一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配备等问题。
  
  国际合作司
  
  (一)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对外宣传工作,关注流动人口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等问题。
  
  (二)争取有关国际组织的支持,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预防艾滋病以及流动人口青少年性教育等国际交流合作项目,促进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驻委监察局
  
  (一)将维护和保障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作为人口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严肃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
  
  (二)会同有关单位,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专项督查,加强指导和监督。
  
  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
  
  (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软件开发和系统维护,参与有关技术培训和推广应用工作,为深化信息交换平台功能和提高信息交换质量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二)会同有关单位,开展流动人口生育趋势分析预测、生殖健康服务与管理等课题研究。
  
  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
  
  (一)负责和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做好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药具的免费发放和随访服务等工作。
  
  (二)会同有关司(局),研究提出将流动人口避孕药具需求纳入现居住地避孕药具发放计划,以及合理调剂流入(出)地包干经费方案的对策建议。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一)指导基层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
  
  (二)指导农村基层协会做好组织会员积极参加以外出务工人员家庭等为重点服务对象的农村志愿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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