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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邮件: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等。 (二)信件:指信函和明信片。 (三)平常邮件: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四)给据邮件:指挂号信件、邮包、保价邮件等由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五)国际邮递物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用户相互寄递的印刷品和邮包。 (六)邮政专用物品:指邮政日戳、邮政夹钳和邮袋。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邮政事务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法自 1987年1月1日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文 (一)第三十六条涉及的刑法条款: 第一百四十九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第三十七条涉及的刑法条款: 第一百九十一条 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从重处罚。 (三)第三十八条涉及的刑法条款: 第一百五十六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四)第三十九条涉及的刑法条款: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