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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不服退职、退休、离休、精简下放以及退职、退休、精简下放后没有得到安置,对安置有意见或要求复职等问题,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按业务系统分别由中央有关部门处理(其中属事业单位的处理有困难时,由劳动人事部协助处理);属于党委系统,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处理,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由劳动人事部处理;属于军队系统的,干部由总政治部处理,战士、在编职工由总参谋部处理,非在编职工由总后勤部处理。 六十年代初退职、精简下放后已得到安置,但要求解决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处理。 十二、职工要求解决工资待遇、工龄计算、劳保福利问题,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按业务系统分别由中央各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由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协助处理;属各级党委系统的,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处理;属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由劳动人事部处理;属军队系统的,干部由总政治部处理,战士、在编职工由总参谋部处理,非在编职工由总后勤部处理。 有关劳动、人事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城镇待业人员要求劳动就业,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方面的问题,由劳动人事部处理。 十三、有关工作调动、工作安排问题,属中央管理的干部和党委系统的干部、工勤人员,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处理;属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管理的干部和工人,在本系统内的调动问题,按业务系统分别由中央各有关部门处理,跨地区、跨部门调动或成建制、成批的调动问题由劳动人事部处理。军队系统的,干部由总政治部处理;战士和在编职工由总参谋部处理,非在编职工由总后勤部处理。 十四、有关农村经济政策,农、牧、渔、副业生产和农村乡镇企业等方面的问题,农村社员与生产队集体之间的房产纠纷和土地、湖塘等纠纷(包括征用、占用)问题,由农牧渔业部处理。 有关国营农场、畜牧场问题和支边移民遗留问题,由农牧渔业部或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有关水利纠纷、水库移民安置等问题,由水利电力部处理。 城镇街道企业方面的问题,按业务范围,由中央有关部门处理。 十五、有关城乡建设规划、城乡环境保护、城镇房地产的管理、房产政策,乡镇、工矿区住宅的用地规划,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等,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处理。属于企事业、机关、学校占用私人房屋问题,由占房单位所属系统的中央有关部门处理。军队占用房屋、土地问题,由总后勤部处理。 十六、有关揭发检举违反国家财纪法纪,截留国家税收,反映单位亏损、浪费等问题,由中央有关部门处理。重大问题由审计署处理。 十七、有关违反海关法规方面的问题,走私和违章案件的申诉,由海关总署处理。 十八、有关涉外经济贸易纠纷,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处理。有关国内法人之间及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专业户同法人之间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纠纷仲裁等方面的问题,城乡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问题,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个体工商业、城乡集贸市场的税务和罚款等方面的问题,由财政部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十九、有关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方面的问题,按来访人所属系统和所反映问题的性质,由中央各有关部门处理。军队系统的,由总政治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分别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劳动人事部和国家科委协助处理。 二十、有关四化建设方面的建议、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等问题,按问题性质,分别由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有关科技政策,科技规划、科技成果的利用和管理,科技纠纷,科技干部政策,科技人才的培训、职称评定,高级专家的管理,出国留学生的派遣和回国后的分配等问题,由国家科委处理;有关科普方面的问题,由中国科协处理。 二十一、有关公办、民办教师,业余教育,学籍、学历,大中专毕业生的分配,申请自费留学以及招生工作等方面的问题,由教育部或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处理。职工教育方面的问题,由国家经委处理。 二十二、有关侨务政策,归国华侨、侨眷和港澳同胞要求安置或要求为国内亲属落实政策等问题,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或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外侨、外国人要求和中国人结婚,由民政部处理。外国人要求在中国定居,由公安部处理。 二十三、有关少数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方面的问题,由国家民委处理;有关宗教方面的问题,由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处理;有关对原工商业者、民主党派人士、起义和投诚人员、爱国人士、台属、台胞落实政策问题,右派复查和改正后的有关遗留问题,特赦人员的问题,由中共中央统战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