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办发[1985]8号
【颁布时间】 1985-02-05
【实施时间】 1985-0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9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十四、有关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纠纷,麻风病、传染病的防治,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和防治工作,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等问题,和个体开业行医,来京要求就诊,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和志愿兵复员后旧病复发要求医疗等问题,由卫生部处理。军队系统的,由总后勤部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所属职工医院的医疗事故等问题,由中央各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卫生部给予以协助。
  
  二十五、临时工、合同工、民工因工致残、死亡和要求治疗、抚恤等问题,按业务系统分别由中央有关部门处理。
  
  有关工伤鉴定,由中央各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二十六、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问题,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处理。属于军队系统的,由全军计划生育委员会处理。
  
  二十七、有关民事纠纷问题,凡经地方法院判决和调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经过当地公安部门的,由公安部处理。在职职工之间的纠纷问题,未经当地公安部门、法院处理的,按被告人所属系统,由中央有关部门处理。
  
  二十八、有关征兵、退役工作,要求查找原部队的,由总参谋部处理;军民关系问题、要求查找部队干部的,由总政治部处理。
  
  二十九、有关交通事故问题,凡设有交通民警管理机构的市镇,由公安部处理;不设交通民警的,由交通部处理。
  
  三十、“文化大革命”的遗留问题,按来访人所属系统或反映问题的性质,由中央各有关部门处理。其中要求退还查抄财物的问题,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查抄的,按查抄单位的所属系统,由中央各有关部门处理;被街道群众或学校“红卫兵”查抄的,由财政部处理;被农村社队群众查抄的,由农牧渔业部处理。
  
  要求查明死因问题,凡经地方公安部门处理过的,由公安部处理;未经地方公安部门处理过的,按原处理单位所属系统,由中央有关部门处理。
  
  三十一、在京盲流、精神病患者,由北京市公安局处理;麻风病等传染病患者,由北京市卫生局处理;对他们反映的问题,按照归口分工,由有关部门处理。从外地来京,投亲不遇或遭受意外损失,生活确有困难,要求救济的,由北京市民政局处理。
  
  三十二、遇有需要几个单位协商处理的问题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问题,主办部门、地方要和有关部门、地方共同协商,研究处理。处理确有困难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由中共中央办公厅信访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中央军委办公厅信访处协助处理。中共中央办公厅信访局、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对归口各部门案件的处理情况,应进行必要的督促检查。
  
  
中共中央办公厅信访局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
   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