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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颁布时间】 1984-05-31
【实施时间】 1984-10-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159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 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建设草原和森林,组织和鼓励植树种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草原和森林。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
  
  第三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利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上调任务以外的工农业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
  
  第三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 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 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
  
  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 在外汇留成等方面享受国家的优待。
  
  第三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由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财政收入多于财政支出的,定额上缴上级财政,上缴数额可以一定几年不变;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机关补助。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第三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自治区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须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 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 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第三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 扫除文盲, 举办各类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举办民族师范学校、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民族职业学校和民族学院,培养各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 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三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它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三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第四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加强地方病防治和妇幼卫生保健,改善卫生条件。
  
  第四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第四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和其他地方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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