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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八条 违反购销合同的责任 一、供方的责任: 1.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2.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如果造成逾期交货,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二、需方的责任: 1.中途退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2.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或提货,应偿付违约金。 3.错填或临时变更到货地点,承担由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 违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责任 一、承包方的责任: 1.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继续完善设计,并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直至赔偿损失。 2.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发包方有权要求限期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3.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二、发包方的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除工程日期得予顺延外,还应偿付承包方因此造成停工、窝工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未按期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4.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自己承担责任。 5.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或付工程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第四十条 违反加工承揽合同的责任 一、承揽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材料和物品损坏、灭失的,负责赔偿。 2.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完成定作方交付的工作,应无偿进行修理、补足数量或者酌减报酬。如果工作成果有重大缺陷,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定作方的责任: 1.未按时、按质、按量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造成工作延期的,负责赔偿损失。 2.超过规定期限领取定作或修理的物品,应向承揽方给付逾期保管费。 3.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付款,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第四十一条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一、承运方的责任: 1.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偿付托运方违约金。 2.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运到逾期,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二、托运方的责任: 1.未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偿付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专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短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造,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第四十二条 违反供用电合同的责任 一、供电方的责任: 供电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合同规定安全供电。因故限电,应事先通知用电方。如无正当理由限电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断电,应赔偿用电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