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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科工法[2004]1539号
【颁布时间】 2004-11-25
【实施时间】 2004-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13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一)运载火箭发射任务失败;
  
  (二)空间飞行器飞行任务失败或运行失效;
  
  (三)战略导弹武器系统飞行试验失败;
  
  (四)战术导弹武器系统飞行试验连续失败;
  
  (五)飞机(含直升机)坠毁;
  
  (六)大型船舶倾覆、沉没,船体及重要系统严重毁坏;
  
  (七)坦克、火炮等大型兵器产品严重损坏,枪炮炸膛、弹药产品燃爆,造成严重后果;
  
  (八)其他严重影响军工产品研制、生产、交付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第二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国防科工委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在24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报告。必要时,应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事故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产品的类别、型号及研制单位;
  
  (三)事故现象及简要经过、伤亡情况、产品损坏程度;
  
  (四)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与事故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以下紧急处置措施:
  
  (一)在控制事故事态的发展、实施人员救护的同时,保护事故现场;
  
  (二)封存与事故有关的资料与设施;
  
  (三)编制证人名册;
  
  (四)保存残骸应急移动的原始记录;
  
  (五)收集易失的物证。
  
  第三十条 国防科工委或国防科工委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应当由与所调查事故无直接责任且具备事故调查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和成员若干人,其主要任务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
  
  (二)对事故原因做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三)提出改进措施的建议;
  
  (四)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独立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与事故相关的情况;
  
  (三)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数据等;
  
  (四)参与事故调查有关的试验工作,可提出与事故调查有关的补充分析、试验要求;
  
  (五)未经授权不得向外界透露事故信息;
  
  (六)保守被调查对象的秘密;
  
  (七)不得透露事故调查过程中的个人观点。
  
  第三十二条 国防科工委应组织与所审查事故无直接责任的人员成立事故审查组,其主要任务是:
  
  (一)审查事故调查的过程和调查报告,必要时核实调查过程;
  
  (二)对事故调查结论做出评价;
  
  (三)提交事故审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 型号行政指挥系统、设计师系统和事故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事故调查和审查工作,进行必要的事故分析和相关试验,提供调查和审查工作所需的技术资源和后勤保障等。
  
  第七章 质量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国家军工产品质量法规、规章、标准、规范,造成重大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由于研制生产过程管理不善或质量失控,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或型号组织,给予警告处罚,给予责任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警告处分,暂停责任单位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资格。
  
  质量事故造成的影响特别严重或两次受到警告处罚的单位或型号组织,给予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撤职处分,免去型号总指挥、总设计师职务,吊销责任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售后服务,导致质量事故或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必要时暂停或撤销其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 军工产品承制单位制造、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损害军工产品质量的,撤销其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军工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违反本规定,与研制生产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军工产品质量的,或者伪造检验、认证结果和出具虚假证明的,取消其检验、认证资格。
  
  第三十九条 对研制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和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单位或型号组织,一经发现,对单位行政正职或型号指挥系统进行通报批评。
  
  对由于质量问题和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或型号组织,给予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撤职处分,免去型号总指挥、总设计师职务,吊销责任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条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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