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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信部联电[2004]295号
【颁布时间】 2004-08-19
【实施时间】 2004-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19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八部委关于印发《打击淫秽色情声讯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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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职责分工
  
  信息产业部要组织各通信管理局做好全面的摸底、排查工作,查找涉嫌提供淫秽色情信息的声讯台以及利用声讯台组织、介绍、引诱他人卖淫嫖娼的线索,并将上述线索及有关情况(声讯台所在地区、名称、地址、具体声讯栏目接入号码等)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淫秽色情声讯台;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和新闻媒体提供的线索;同时,电信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并共同研究建立打击淫秽色情声讯台的长效工作机制。
  
  公安部要部署各地公安机关配合电信主管部门做好检查工作,对利用声讯台制作、复制、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物品)涉嫌构成犯罪和利用声讯台组织、介绍、引诱他人卖淫嫖娼的,进行取证、定性,依法查处一批大案要案。
  
  中央宣传部要统一部署各主要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专项行动。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宣传报道工作,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及时宣传报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揭露淫秽色情声讯台的危害,努力形成全社会谴责色情声讯台的舆论氛围。
  
  新闻出版总署要加强对报刊(特别是小报小刊)和互联网出版网站的管理,防止出现淫秽色情等诱惑性信息。明确淫秽色情信息的界定程序、标准,并对声讯台提供的淫秽色情信息进行界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部署各地工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经营性信息服务单位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违法违规经营单位的查处和取缔工作;同时要对声讯服务广告进行清理,坚决依法查处不良声讯台广告,净化声讯服务的广告市场,加强对声讯广告的监管。
  
  最高人民检察院要部署各地检察机关做好对淫秽色情声讯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要部署各地人民法院做好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和实施其他犯罪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要依法加大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彻底剥夺犯罪分子的非法利润和再次犯罪的资本。最高人民法院要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就办理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和实施其他犯罪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国务院法制办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声讯服务经营和管理的法律规范,为惩治违法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六、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7月下旬到8月13日,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和行动计划;第二阶段从8月13日到“十·一”前,相关单位要开展联合行动,全面核查各地声讯市场,对电信主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声讯台予以摸底排查,对违法违规经营的声讯台予以查处,对违规发布声讯广告的行为予以查处,重点打击群众反响强烈、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淫秽色情声讯台,集中办理一批大案要案,在“十·一”前依法重判一批严重的犯罪分子;第三阶段,“十·一”之后,在继续深挖打击的同时,总结专项行动经验,巩固、扩大打击和清理成果,建立监督整治的长效机制,促进声讯服务行业进一步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淫秽色情声讯台的社会危害性和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必要性、重要性,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和部署,把这次专项行动切实抓出成效来。
  
  根据中央决定,信息产业部、公安部、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联合成立全国打击淫秽色情声讯台专项行动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信息产业部。各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制订具体措施,在本系统内落实专项行动部署。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当地专项行动的领导指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二)密切配合,落实责任。专项行动涉及部门多,工作要求高,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沟通、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做好打击淫秽色情声讯台有关工作。
  
  (三)加强宣传,发动群众。各部门要按照统一的宣传口径,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广泛宣传淫秽色情声讯信息对社会,特别是对青少年身心健康带来的危害,大力宣传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成效。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表现形式,增强宣传的效果;并选择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教育群众,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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